【DQ覆核】泛民仅以一票险守立会否决权 再失议席或引发骨牌效应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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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匡和香港众志周庭去年报名参加立法会补选,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两人提出选举呈请,今年9月胜诉,但同时从补选中胜出的区诺轩、新民主同盟范国威,则被判“非妥为当选”。区诺轩与范国威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法院今日(17日)拒绝批出上诉许可,两人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今次决定意味着民主派在2018年3月补选得到的两席“得而复失”,形势又再次变得险峻。

区诺轩失去立法会议席。(高仲明摄)

只保留24席 仅仅够数否决重大议案

民主派在上次立法会补选赢得两席,至26席,同时建制派亦增加两席至43席。在区诺轩、范国威未失议席之前,民主派已经失去分组点票否决权,但重大议案例如政改或动议褫夺议员资格等的否决权仍然存在。

按规则,政府重大议案如遭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份之二人数否决,即不能通过,这就是“关键少数否决权”。立法会有70名议员,在区诺轩、范国威失去议席之后,民主派只保留24席,仅仅险守关键少数否决权,只要有任何人再被DQ,民主派就无能力阻止重大议案通过。

就算有补选,但补选之前亦有“空窗期”,如果在这段时间启动取消议员资格的程序,民主派就会失去关键否决权。

基本法规定 7种情况可取消议员资格

《基本法》第79条规定,议员有7种情况会被取消资格,一是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二是未得立法会主席同意又无合理解释,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

三是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四是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五是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1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份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七是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份之二通过谴责。

区诺轩(左)及范国威(右)未能在终院取得上诉许可,两人的议席亦即宣告失效。(朱棨新摄)

判监1个月以上 即可动议谴责及解除资格

如果有立法会议员被判监禁1个月以上,按立法会议事规则49B,即可进入解除议员资格的程序。

首先,需要有议员动议谴责议员的议案,而这项动议是不得有修正议案。这项谴责动议需要得到出席会议的议员之中三份之二人数赞成,即可通过,立法会主席须随即宣告该议员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反修例风波之中有多名议员被捕,当中包括朱凯廸、区诺轩、民主党林卓廷、人民力量陈志全、公民党郭家麒以及街工梁耀忠,在11月8日前被捕,指他们在5月11日石礼谦主持的《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上,触犯《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

如有民主派议员入狱 将不够人否决议案

该法例内容是关于干预议员、立法会人员或证人,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即是说刑期可能符合取消议员资格的门槛。

如上述议员被判入狱,更有可能影响其他民主派议员的席位。12月11日民建联黄定光根据《议事规则》49B,动议解除公民党陈淑庄及社福界议员邵家臻的职务,但在民主派全力护航之下被否决。

反修例风波仍未平息,如发生上述连环DQ的情况,政局可能会更加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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