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补选区诺轩、范国威议席?政制局:视乎人力及可行性
香港众志周庭及刘颕匡去年报名参选立法会补选,遭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两人其后提出选举呈请,今年9月获判胜诉,不过同时裁定从补选中胜出的民主派区诺轩及范国威“非妥为当选”。终审法院今(17日)拒绝向区诺轩及范国威批出上诉许可,二人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立法会秘书处回复查询时表示,因应区诺轩和范国威的要求,两人将于1月6日或之前,收拾个人物品及交还秘书处提供的物品。有关议员酬金及营运开支等事宜,秘书处会按照相关指引处理。
外界关注政府会否就两人出缺的议席举行补选,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回复查询时仅称,相信选举管理委员会将按法例要求及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立法会补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2(5)(b)条,区诺轩及范国威在上诉程序终止当日(即2019年12月17日)不再是议员。政制局指,按《立法会条例》第35条,立法会秘书必须在知悉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后21天内(即2020年1月7日),藉宪报公告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
局方表示,相信选举管理委员会会按法例要求及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立法会补选。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5条规定,立法会秘书必须在知悉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后21天内,藉宪报公告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根据《条例》第36条规定,选管会必须在立法会秘书宣布议席出空缺后安排补选,不过不得在立法会现届任期结束前的四个月内举行,即补选必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举行,但法例并无规定补选需于刊宪后的特定时间举行。
选管会:按照相关法例实际情况考虑安排补选
选举管理委员会回应查询时表示,在立法会秘书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后,选举管理委员会会按照相关法例、实际情况,是否切实可行等,考虑安排补选。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6条,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的补选不得在立法会现届任期结束前 4 个月内举行。
选管会发言人指出,鉴于明年第三季将举行大规模的立法会换届选举,当中的筹备工作涉及庞大的人力、物力,选举事务处正全力为换届选举作各方面的预备。
选管会又指,刚过去的2019年区议会一般选举亦是遇上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在非常困难的环境下顺利完成。选管会及选举事务处现正仔细检视上述选举安排,并提出建议,以完善未来的选举安排。根据法例,选管会须在选举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书。
故此,选管会必须认真审视实际具体情况,当中包括人力资源安排,以及是否切实可行等而作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