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禁蒙面法违宪 中联办:最终判断权毫无疑问属人大常委会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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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司法覆核《禁止蒙面规例》胜诉,高等法院昨(18日)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裁决结果引起中央强烈反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更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
中联办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访问时指,注意到高院原讼法庭的判决中,裁定《紧急法》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中联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香港本地法律是否抵触基本法的最终判断权,毫无疑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联办指,香港终审法院早在有关案件的判决中就已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载于《基本法》,属于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
中联办又指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确认《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抵触《基本法》,并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称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应尊重全国人大决定
中联办表示,香港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力时,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强调止暴制乱、恢覆秩序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香港社会各界一定会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机构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