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漏洞论”属误导 大律师公会:订明犯人可在港受审
行政会议早前审议及通过修改《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草案内容,当中抽起9项涵盖破产、公司、证券、知识产权、环境污染、货物进出口、电脑、关税、虚假商品说明等罪行。
大律师公会今日(2日)就事件再度发表意见书,直指政府称目前移交逃犯法例不涵盖中国其他地方属“漏洞”是误导。公会又指政府虽然将移交门槛提高至3年,但新的门槛下仍涵盖香港现有的大部分较严重罪行,对于对内地刑事司法系统存有疑虑的港人依然未能提供保障。
大律师公会指,回归前香港立法机关鉴于内地保障基本人权的“往绩”,与两地刑事司法系统差异决定不订立长期移交协议,政府至今未能提出理据,解释回归后内地刑事司法系统及人权状况有所改变,直言一旦修例获通过,香港当局将不会有诱因继续与内地商讨长期移交协议。
公会称,香港与中国在地理及商业活动上紧密往来,中港两地法院在某些案件共同享有司法管辖权是预期之内,但哪一地区可以优先行使司法管辖权没有清晰定义。公会建议《逃犯条例》必须订明由香港法院享优先权审理案件,或犯人有权要求在港受审。此外,如果法院认为引渡的司法管辖区不能提供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规定的最低权利相近的公平审判,香港法院有权拒绝引渡。
港府曾多次表示提出修例是为处理台湾杀人案,并声称如果修例于今年7月前通过,港府会有合法基础与台方合作。公会反驳指,港府迄今未向台湾表明修法是以“一个中国”为前提与台交涉,无法保证修例是有利的解决方案,因此政府应先向公众展开全面广泛磋商,而非匆忙提出这种破坏香港国际声誉的争议性建议。
政府修例建议更改“接纳证据”的标准,由原来引渡文件须有申请方的司法人员核证,新增按“有关订明安排所订的方式”核证,香港同样可接纳。声明指,政府从未解释作出相关修改的原因,并质疑政府意图引入较目前更宽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