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会长彭韵僖:倘与宪法相冲突 基本法优先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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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会长彭韵僖再电台节目上表示,宪法是“国家主体”,而香港特区这是“特别安排”,倘特别法律与一般法律冲突时,“特别法律是会优先适用”。
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早前出席一个《基本法》研讨会时,指“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宪法的有关规定自动适用于香港”,引起社会争议。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日(27日)则重申,宪法固然适用于香港,又以《普通法》概念解释宪法地位,称《基本法》是特殊法,宪法是普通法。
香港律师会会长彭韵僖今(28日)于香港电台“香港家书”节目上表示,国家以“一国两制”处理香港回归问题,而《基本法》则作为“特别法律”,保障“一国两制”有效实施;并以《基本法》作为连接两个制度的桥梁,让两个制度在一个国家主权下可同时发挥它们的功能。
她指,《基本法》在两个法律制度下,都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亦是两个制度确认的法律。
她续指出,“我们需要明白,宪法规定的是国家主体,而香港特区则是一个特别的安排。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如果特别法律的安排与一般法律相冲突,特别法律是会优先适用。”
她指,根据基本法,香港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和基本法有抵触或经过香港立法会作出修改,都继续保留,因此香港没有实施大陆法,“这也是基本法优先适用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