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条例|抗拒、妨碍或阻延手令均犯法 李百全:要有阻吓力
立法会一个法案委员会今(15日)继续审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修订,选委界林筱鲁关心“抗拒、妨碍或阻延”执行裁判官手令人士即属犯罪,但亦有条文指“妨碍”已属犯罪,质疑未有标准化字眼,保安局常任秘书长李百全表示代办工程需法律授权,要以拒绝和阻碍门槛较低的字眼保持阻吓力。
修例亦建议若拒绝或没有遵从消防安全令而发出的手令,代办工程完成后才会失效。选委界江玉欢认为手令影响市民,希望增加有效期,李百全说,考虑到实际上的操作问题,例如工程可能有控制不到的因素而延误完工日期,认为有效期就是完成代办工程和验收,但强调政府一定和市民有沟通。
李百全:手令有效期限 即工程完成及验收
条文提到针对有合理理由怀疑,若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裁判官可应执行当局提出的申请发出手令,而手令一直会达到指明的目的才失效。江玉欢认为手令影响市民,希望增加有效期,李百全说所谓有效期就是完成代办工程和验收,考虑到实际上的操作问题,例如工程可能有控制不到的因素,令到完工日期稍迟。他表示认同江的说法,工程是为帮助市民,强调政府一定和市民有沟通。
关于手令,条文说指明人士如须向有关处所或土地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或看来是控制或管理该处所或土地的人出示该手令,以供查阅,江玉欢担心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向所有有关人士展示。李百全说参考过建筑物条例订立,有实战经验,而屋宇署助理署长/强制验楼吴珮仪补充说业主欢迎代办工程,过往没有就公用部份取手令的纪录。
此外,条文针对妨碍业主立案法团遵从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属犯罪,但同时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抗拒、妨碍或阻延正在执行或正在试图执行的人士等即属犯罪。林筱鲁不理解有罪行要达“妨碍”的程度才成立,但亦有罪行只要达到“抗拒、妨碍或阻延”已足以定罪,同时罪行罚则相同。李百全解释时说代办工程有法律授权,要求会较高,要降低门槛保持阻吓力,他又说法例通过后,在公众教育上会多花工夫解释。
草案订明妨碍指明人员或法团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属于违法,不同刑罚的准则亦受到关注。江玉欢说妨碍指明人员做事,最高罚款是第四级罚款以及最高监禁6个月,如果一个人妨碍法团执行符合消防安全命令,是三级罚款和最高监禁6个月,她表示不理解为何有差别。李百全说楼宇如要代办工程说明已别无他法,同时又涉及按条例执行职能时受阻碍,故罚则比较高,认为足够和恰当。
若业主立案法团已发出通知,指大厦公用部份已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或消防安全令,但业主拒绝分担工程费用,即属违法。李百全说所谓拒绝分担,很笼统地说分期付费的做法未必一定属于拒绝分担,但意图是拒绝付费就涉及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