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主未按《消防安全条例》更换防火门 罚款5000至10000元

撰文: 黄颖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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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相关消防安全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分别于上月29日于观塘裁判法院罚款逾5,000至10,000元不等。

4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相关消防安全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分别于上月29日于观塘裁判法院罚款逾5,000至10,000元不等。(资料图片/蔡正邦摄)

4业主违消防安全条例 被罚款5,000至10,000元不等

其中1名业主拥有2个处所,位于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楼龄37年的商业大厦。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第5(1A),向有关业主发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将处所入口大门更换为防火门。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共11,400元。

而另外3名业主,他们分别拥有位于九龙通菜街、花园街及广东道楼龄35至57年的综合用途楼宇住宅单位。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第5(2)(a)(ii)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将单位入口大门更换为防火门,其中1名业主亦须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铁闸。

3名业主同样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亦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分别罚款10,065元、8,800元及5,600元。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条例可遭罚款25,000元

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7)(b)条及《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25,000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2,500元。一经定罪,本署亦可分别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或《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1) 条向法院申请发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