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醉驾药驾条例通过 水泡浮床非操作船只 林世雄拆解龙舟怎计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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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并无特定法例管制香港水域内的海上醉驾和药驾。立法会今日(26日)三读通过《海上安全(酒精及药物)条例草案》,如在航船只上履行指定职责人士,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其程度达到该人没有能力妥当地操作船只,即属违法。视乎罪行的类型与严重程度以及案情,拟议罚则包括罚款5,000元至5万元不等,或监禁6个月至3年不等。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表示,明白社会关注使用水泡、浮床等人士饮用酒精会否犯法,解释指制定法律原意非针对该批人士,只是针对操作船只人士,又称水泡、浮床是协助游泳,正常使用浮力物品不会干犯条例所列的罪行。他表示,条例通过后会准备生效日期公报及其他附属法例,并会宣传及推广,条例会在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议员促加强宣传工作 厘清“船只”定义

民建联渔农界立法会议员何俊贤称,修例推行过程讲解工作不足,质疑是否“船上瞭望员食药都唔得”,称文件在相关职位没有提及,有可能导致疏忽、“漏招”。他表示法案委员会曾经讨论船只定义,例如“水泡、浮床”是否属于船只,随后政府解释等不属于操作船只。然而,何俊贤又质疑40多人的大龙舟上,有1个人食药是否犯法,促政府解说清楚。

自由党航运交通界立法会议员易志明表示如今执法人员没有被赋权调查船只,举证上有困难,就算证明有醉驾、药驾,现时都无法例针对相关行为。他又称,不少市民在水上活动时都可能饮用啤酒,并担心误堕法网。

劳联立法会议员林振升亦担心市民误堕法网,例如在独木舟上的人士是否得到豁免,指如无人驾驶船只亦有机会触犯法例,表示政府要加强推广,让使用者多了解条文。选委界立法会议员陈绍雄称,随科技发展,有浮力物品容易成为“船只”的涵盖范围,认为要厘清船只定义,并表示要顾及现实面,尽量做到不扰民。

林世雄。(郑子峰摄/资料图片)

林世雄:如龙舟上有人酒驾 其他人不会受到检控

对于饮酒后爬龙舟是否违法,林世雄称,船上所有人需要将龙舟抵达终点,故龙舟上全部人都属于操作龙舟,如有人体内酒精度高于订明限度,该名人士会犯法,但其他人不会因此受到检控。

条例不包括锚泊、系岸或搁浅的船只

法例指出,任何参与操作在航船只的人士,或于在航船只上履行指定职责的人士,如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其程度达到该人没有能力妥当地操作船只,或其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或其体内含有任何指明药物,即属违法。不过,考虑到锚泊、系岸或搁浅的船只即使开动引擎后仍无法航行,法例将只适用于在航船只。

拒绝海上醉驾、药驾测试同样犯法

就海上醉驾,海事处职员和警员将获赋权要求某人利用手提式认可检查仪器进行检查呼气测试。而海上药驾检测方面,获授权人员将获赋权要求某人接受初步药物测试,包括海上现场清醒度测试、快速口腔液测试或尿液检查测试。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拒绝进行海上醉驾检测及/或海上药驾检测,或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样本作分析,即属违法。

政府就海上醉驾、药驾作出规管。(资料图片)

重犯者 或终身取消在本港水域驾驶船只的资格

文件指出,视乎罪行的类型与严重程度以及案情,拟议罚则包括罚款5,000元至5万元不等,或监禁6个月至3年不等。此外,法庭可命令取消某人在香港水域操作在航船只,或于在航船只上履行指定职责的资格,不少于6个月至不少于10年不等,以及就重犯同一罪行的人,法庭或裁判官经顾及犯罪情节及该人的行为举止后,认为不宜继续容许该人操作在航船只或于在航船只上履行任何指定职责的话,可终身取消该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