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中年男为泊车移走表位电单车 网民轰无品!大律师:至少犯3条罪
香港地少人多车多,车主们为了停车位都是争崩头,政府咪表位更是可遇不可求。昨日(2日)有网民贴出了一段车Cam片,片中一名中年大叔为了停泊自己的电单车,疑在表位移走他人的车辆,离谱的行径被网民怒轰无品。《香港01》就事件向陆伟雄大律师查询,大状称他还触犯了3条法例!
网民在Facebook群组“好fashion呀你”上贴出一段48秒的车Cam片,据影片的拍摄角度,推测位置在慈云山毓华街,近圣公会慈光堂的路边电单车泊车位。片中一名未有戴上头盔的中年大叔,先将自己的电单车停放在政府咪表位旁的行人路上,再坐上停泊在咪表停车场内的另一辆电单车慢慢移出,不时张望四周环境,未知是否正在提防原车主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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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把移出的电单车立起中柱,然后在旁收拾自己的行李,再将自己的电单车,从行人路驶入“已清空”的停车位之中,期间未有戴上头盔。在完成以上的行为后,中年男子便施然离开现场,被移出的电单车则孤伶伶地停在咪表位前,变成一架违泊车辆,据网民所称还疑似因此被抄牌。
网民怒轰中年男子的行为无品自私,直指他“搬车L!仲要搬埋出街佢都算威”、“笃条铁骑人渣出嚟”、“推完人架车出嚟,然后自己部车放返呢个位,系人都知系你做㗎啦~人蠢无药医”、“见过好多呢啲仆X”。网民也质疑中年男的行为属于犯法,如干扰车辆罪、偷车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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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就事件向陆伟雄大律师查询,陆大状指中年男的行为至少触犯3条罪行。就中年男子将他人车辆移出的第一组行为,大状指是一条较为严重的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4条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任何人未获拥有人同意或未获其他合法权限而取用任何运输工具,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运输工具是在未获合法权限的情况下取用而仍然驾驶或乘坐该运输工具,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7年。
至于干扰车辆罪大状则表示不太能够套用在是次的情况上,因中年男子未获授权直接取用运输工具,比起“拍打”、“触碰”、“刮花”等干扰车辆的情节更严重,因此较重的《盗窃罪条例》第14条会较为合适。
另外,中年男子将自己电单车泊入停车位的第二组行为,大状指这里触犯了2项罪行,分别是在驾驶时未有戴上头盔,根据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任何人除非戴上认可防护头盔,并系紧头上,否则不得驾驶电单车或作为电单车乘客。任何人违反此规例,即属犯罪,违者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还有在行人路上驾驶电单车,属于不小心驾驶,最高刑罚是罚款 5,000元及监禁6个月。陆大状称若中年男子行为属实极为自私狂妄,一定要严惩当事人,向社会大众传达一个讯息,强调这种行为在社会不容许,如果能够拘捕当事人,认为罚款的阻吓性不足,法庭应判处监禁性刑罚。
至于有网民指出被移的车辆可能同是中年男所有,只不过车辆没有出牌,而是“专门霸位用”。大状则指除了(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4条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一罪未能控告之外,其他两条罪未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