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火锅店畀客食3年「口水油」 锅底售出6.5万个 13涉案人获刑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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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淮南中等法院宣判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事火锅店业者待顾客吃完火锅后,将含有牛油的火锅汤倒入放有滤网的桶内,再过滤火锅残渣,将浮在上面的油品(口水油)收集存放,后转手添加在后来顾客下单的火锅中供食用。今相关涉案13人获刑并连带赔五百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了解,为节约经营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王某、牛某等人伙同厨师长及后厨工作人员、前厅经理等人,不肖使用“口水油”(指吃剩的废油经提炼加工成,再继续给客人食用)营利,至案发时,“入川毛肚火锅店”累计销售火锅锅底已达6.5万余个。
经鉴定、审计,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共计170万余元。本案的“口水油”经认定属于废弃油脂,包含在“地沟油”的范畴之内,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安徽淮南中等法院最终判处牛某、王某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25万元;同时判决支持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涉案火锅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淮南的这宗案件,索赔的数额即为涉案销售额的三倍。此前,四川成都一家火锅店也因使用口水油,相关责任人被判刑,还被判超千万元惩罚性赔偿。陆媒报导称,该案件是成都市首宗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