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福音?男子长期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 法院判公司付加班费
不少打工仔下班后仍经常面对需要用社交软件就工作事宜沟通、处理的问题,有人认为这属于变相加班,使其成为一个争议性议题。早前,湖北武汉一名王姓男子就因长期在下班后使用微信处理工作,愤而将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王男胜诉。
案情指,2021年5月,王男就职于某团购公司,双方约定月薪为1.6万元(人民币.下同),每日工时为8小时。然而自入职起,王男就经常要使用微信回复公司讯息,处理工作事务,除了回复工作上的问题,有时甚至需要参加线上工作会议,会议时间可长可短,曾试过开会到凌晨2时。同年11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发生劳动争议,王男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在今年3月将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8万余元。
王男庭上自述,他离职前几乎每天都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非工作时间也要用微信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工作到深更半夜是经常的事,公司不时会在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他认为,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休息、生活,超过了合约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要支付加班费。公司一方则辩称,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组沟通讯息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且王接洽相关事务后,并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随著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工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透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的情形,如劳工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劳动内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案中,王男主张有延时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王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王进行问题处理,应当认定其存在加班。
由于难以量化透过社交媒体加班的时长,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最后经过核算、综合考虑王男的薪资状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情况,今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王男支付加班费5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