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大生入伍翌日拒服役 遭罚款4万余元 两年不得复学或出境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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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现年20岁的大二学生刘帅,2020年9月入伍服役,被分配至新疆军区某部。他到达部队翌日,便表现出不适应军中生活,提出要离开部队。
经劝导无效后,中共南疆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刘帅作出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决定,包括罚款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两年内不得复学或出境等。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府网站4月2日发布消息称,区征兵办3月16日已对刘帅作出处理决定。上述决定指,刘帅,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2019年考入安徽农业大学,2020年9月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审批定兵等手续正常入伍,被分配至新疆军区某部服役。2020年9月17日到达部队后,次日就表现出不适应,提出要离开部队。
经部队及其家人多次思想教育和引导无效后,中共南疆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对刘帅做出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安徽农业大学于2020年12月21日给予刘帅两年内不得复学的处理意见。
区征兵办决定,取消刘帅义务兵优待,按蜀山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46866元予以罚款;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金融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蜀山区组织、人社等部门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国企工作人员。安徽农业大学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复学手续。蜀山区媒体将其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此外,户籍地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户籍地民政、住建部门不得将其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户籍地行政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