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吊盐水输头孢过敏亡 家属质疑未做皮试兼医护不在场酿悲剧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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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9岁少女陶兰因腹痛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就诊,但在吊盐水输头孢时突感不适,她曾起身呼救却发现身边没有医护人员,后陷入昏迷,最终因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离世。

《大河报》报道,4月15日深夜,在湖北省宜昌某高校就读的陶兰,因腹痛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就诊,被诊断为肠胃炎。

父亲陶先生称,当晚女儿由3名同学陪同到医院求诊,医生曾询问是否有药物过敏,她表示不清楚。此后,医生开具了包含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以及其他药物的处方。陶兰的同学后来告知,陶兰曾询问医生,使用头孢是否需要皮肤试验,医生回复不需要。

19岁少女陶兰吊盐水输头孢时过敏死亡。(大河报)

闭路电视画面显示,陶兰在一楼治疗室走廊吊盐水,4月16日0时35分许,护士为她换药输上头孢后离开,她在4分钟后突感不适,呼吸急促,但同行的同学当时去缴费及取单据,刚好不在身边。陶兰曾起身呼喊,但当时无医护人员在场,只有零星几位患者,随后她拔针自救,跪着晕倒在输液椅旁边,后来有人路过发现不妥后呼救,医护人员赶到为她急救。

4月16日凌晨,陶兰被转入ICU治疗。家属提供的急诊病历显示,患者就诊前4小时余,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症状,同时伴有发热、心慌表现。经门诊诊断为,腹痛、急性胃肠炎。既往存在左氧氟沙星过敏史。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相关治疗药物:抗生素类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每次静脉点滴 2g;止痛药物选用盐酸曲马多注射液,每次肌肉注射100mg;止吐与调节肠胃药物包括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间苯三酚注射液;此外,还给予包含葡萄糖、生理盐水在内的基础输液及营养补充药物。

抢救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在输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突发意识丧失、口吐白沫症状。护士发现后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立即更换输液器及液体,给予吸氧及心电监测、予肾上腺素等。经检查评估,患者被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

4月20日,陶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抢救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在输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突发意识丧失、口吐白沫症状。经检查评估,患者被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大河报)

家属质疑,医院使用头孢前没有为陶兰做皮肤试验,以及护士为患者输头孢后便离开,没有观测患者身体状况,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时周边无医护人员,被迫拔针自救。

4月29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医患关系科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做皮肤试验没有不妥,没有规定要求使用头孢一定需要做皮肤试验,且医生和护士需要为多个患者做治疗,并非单个患者的特护,不存在无医护人员的情况。

《中国药典》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没有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肤试验的规定。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的通知》(下称指导原则),明确说明不推荐头孢菌素类药物常规皮试(除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速发型过敏史患者、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并提供了相关循证证据。

陶先生认为是医院的疏忽导致事故,他希望医院除了补偿外还应该道歉,但双方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医院始终不同意道歉。

家属要求医院道歉。(大河报)

4月29日,医院医患关系科工作人员对家属提出要求道歉的诉求表示拒绝,“医院是出于人道主义与患者家属调解,而不是认为我们存在过错”。

同日,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工作人员称,医疗事故不以医院评价为准,也不以患者评价为准,需要做鉴定,但因医患双方均未申请相关鉴定,因此无从谈论对错与责任划分。

对此,陶先生表示,之所以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因为医院已经承认女儿是因头孢过敏死亡,家属觉得事情很清楚,没有争议,只想让女儿早点下葬。事发后,家属和医院一直在协商,医院愿意补偿,但始终不承认其有过错。陶先生称,他们想要的不只是补偿,更希望医院能诚恳道歉,给女儿一个交代。

有内地律师认为,从医疗行业惯例和保障患者安全角度,使用可能过敏药物后,医院应在合理时间内观察患者反应。医院若未观察,一旦出现过敏等不良后果,难以证明自身无过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