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妇切胰脏数月后亡 港大深圳医院医生仍接诊 家属欲追刑责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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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报道,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2018年对77岁女性患者张玉华实施了“全胰切除术”(全胰脏切除),手术后几个月患者因严重肝衰竭等原因离世。其后患者女儿向深圳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至2023年11月,法院二审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家属近日再次向陆媒表示,主治医生也应负有刑事责任,从2021年以来,她多次向深圳公安报案无果,主治医生仍然坐诊。

《新京报》报道称,77岁的张玉华在港大深圳医院接受手术后两个月离世。(《新京报》)

张玉华的女儿郇女士说,从2021年以来,她多次报案无果,警方既不立案,也不予不立案通知。她表示:“据我所知,在我母亲去世前的同一年,纪某也发生过没发现患者有肿瘤,摘除器官致死的事件,同样是赔偿解决的。如果当时家属追究他刑事责任,我母亲的事情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医生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

郇女士称,她也曾向深圳卫健委反映此事,对方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陆媒《津云新闻》在港大深圳医院预约挂号网站查询,资料显示,主治医生纪某目前是肝胆胰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目前仍在接诊。

主治医师是否应被追究刑责?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认为,本案中,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均认定,港大深圳医院的过错与张玉华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因此,主治医生纪某涉嫌医疗事故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范辰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港大深圳医院爆发严重医疗事故。(资料图片)

此外,范辰律师认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的处罚并不恰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玉华于2018年12月2日在医院辞世,其家属于2020年10月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反映此事,此时行政处罚并没有超过两年的时效。”

港大深圳医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回应事件。(港大深圳医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医生进行手术通常是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并非故意伤害患者,即使后续证明诊断错误,也不能直接认定医生存在伤害故意,所以很难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张玉华的主治医师仅依据外院的检查报告就诊断为胰腺癌,而且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发现病灶时没有及时告知家属,也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继续进行手术,这种做法属于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付建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覆核,同时也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