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女子川航客机上猝死 家属质疑航司未及时急救:已报警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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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3U6979航班上,一名61岁女性旅客突发身体不适离世。她的女儿则在社交平台上发文寻找目击证人,表示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猝死”,并质疑航空公司未有及时急救,称“无法接受母亲不明不白身亡。”

家属质疑航空公司未有及时急救。(网上图片)

事发于上周四(2月13日),在由四川达州飞往福建泉州的3U6979航班上,一名坐在40C座位的61岁女性乘客昏迷。四川航空回应称,乘务人员在飞机下降进行安全检查阶段发现她无应答。

四川航空续称,乘务组其后广播寻找医生,但客舱乘客中没有医务人员;同步按程序为旅客吸氧并实施心肺复苏。飞机于11分钟后落地泉州,地面急救人员上机接替乘务组进行急救处置。15分钟后,急救人员用担架将该乘客擡下飞机。公司委托地面人员陪同送医救治,协同家属及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后续事宜。

对此,旅客的女儿王女士表示,航班落地时间为当日5时半,但自己在机场等到6时多,才等到工作人员告知,母亲已经送到医院抢救,“但医生说送来时已经没有心跳了。”

在机场等到6时多,才等到工作人员告知,母亲已经送到医院抢救。(影片截图)

王女士还说,本来迎接母亲的她只等到一具冰冷的尸体。“航空公司说我母亲在上飞机前曾去卫生间呕吐过一次,飞行过程中空乘人员有3次询问其身体情况,都没有发现异样,第4次询问时发现母亲昏迷,那时候距离降落还有约半小时。”

王女士称,母亲停止心跳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了1小时左右,最后医院说是猝死。“我母亲今年61岁了,有高血压,但近两年没有严重疾病,平时还爱跳广场舞。”

王女士说,母亲离世后,航司曾和王女士联系商量过几次,并表示他们的处理方式和流程都是合理规范的。但她质疑这些都是一面之词,“我们只能在网上征集目击者,目前还没人联系我们。已和家人已经在当地公安分局报案立案调查。”

四川航空。(网上图片)

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不过,《民法典》也对航空公司作出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对疾病或遇险旅客负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非无限扩大,具体看是否符合民航规章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只要履行了救助义务,无论结果如何,承运人亦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