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夫妻超生7孩 10年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71万
内地自1979年实施一孩政策,直至2016年才停止实行。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拱桥乡农民刘某华,从1990年代起与妻子相继诞下7个孩子,直至去年3月,他才收到当地卫健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向他收取“超生”罚款逾71万元(人民币,下同)。
安岳县拱桥乡计生办负责人周三(23日)表示,案件已拖延数年,三任计生办主任和一位分管领导曾因此受过处分,虽然巨额罚款对刘某华确实有困难,但他涉嫌违法,计生办不能不处理。
刘某华与妻子常年在家务农,经济状况较差,加上不断生育孩子带来的生活重压,一直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他近几年外出开挖掘机,家中经济条件才稍微缓和。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直至刘某华妻子第7胎诞下男婴,他们才停止生育。
拱桥乡计生办负责人透露,征收社会抚养费需遵守严格程序,此前计生办人员曾对刘某华做过调查,但对方一直不愿意配合,加上他“超生”的材料因水淹被损坏,因此迟迟没有向他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年11月,安岳县拱桥乡人民政府受原安岳县卫健局委托,对刘某华和其妻违法生育行为立案调查,发现两人于2009年4月21日生育第7个孩子,县卫健局遂对其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负责人续称,自己曾多次到过刘某华家中,对方最大的孩子已经成家,最年幼的正就读小学。去年3月21日,经刘某华申请,安岳县卫健局同意其分期缴纳,惟第一次缴纳期限届满后,他未再按期缴纳;县卫健局于是在今年3月作出《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刘某华需于4月30日前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不过他逾期未提出申辩,也未主动缴纳罚款。
安岳县卫健局于是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刘某华及其妻子强制执行。法院今年9月1日裁定,刘某华和妻子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于2009年,施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应为200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县卫健局却依据2014年修订的《生育条例》。由于县卫健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因此判定不准予执行。
负责人透露,安岳县卫健局已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正考虑重新对刘某华及其妻子作出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问题的律师吴有水分析,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理由正确,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的解释,征收社会抚养费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只要县卫健局依据最新修改的计生条例,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法院很可能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