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后刑罚减轻 销售价药罪改为非法经营罪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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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药神”案周二(2日)以网络开庭的形式宣判二审结果,检方起诉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最终林永祥等3名被告刑期都减至为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下同)。
这宗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

国产电影《我不是药神》2018年大卖,故事讲述主角助病人代购由印度仿制的抗癌药,价钱只是正版六分之一,为主角带来商机和种种奇遇。“陆勇案”是该电影的原型,连云港“药神案”则是另一宗相似的真实案例。

2018年,以“陆勇案”为原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引发内地社会对癌症患者的生存境遇、医疗卫生体制、制药业以及当局监管制度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电影海报/资料图片)

据陆媒报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人ANKIT将药品发至香港,林永祥主要负责联系水货客将药品从香港带到深圳,收取每瓶3美元的劳务费,再经由深圳速递到全国各地,向何永高等5名被告人销售抗癌药共计350万余元。

该案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开庭。法庭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对一审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2日,该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被告之一的林永祥在房间内等待宣判结果。(界面新闻)

及至本周二,二审判决出炉,上诉人林永祥、张旭等10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其中,张旭、林永祥等人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林翔、王蜂等4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曹旋昌非法经营数额不足10万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结果显示,检方起诉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最终林永祥等三人刑期都减至为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前林永祥已经在连云港市看守所羁押了5年5个月5天,超出了二审判决5年的刑期。林永祥表示,他接下来会申请国家赔偿。

据悉,该案主要是因为《药品管理法》在去年修订而迎来转机。新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并在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界面新闻/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