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贩纸巾蘸农药烟熏腊肉防生虫 一审获判缓刑2年
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云南宾川一商贩竟用农药“敌敌畏”原液蘸湿纸巾后点燃烟熏腊肉。
1月6日,云南宾川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涉事商贩蒋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囚1年4个月,缓刑2年。
判决书显示,蒋某兴于2018年开始在宾川县家中腌制肉类制品售卖。2024年1月,蒋某兴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便用纸巾蘸农药“敌敌畏”原液后点燃烟熏腊肉,待将腌制的腊肉放入房间后,他又将“敌敌畏”兑水喷洒在房间地面和墙壁。
2024年4月28日,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封、扣押蒋某兴挂晾保存于家中未销售的腌肉制品火腿171只、腌三线肉20块、腌猪脚8只、腌猪肥肉110斤、敌敌畏13瓶、电动喷雾器1部。
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蒋某兴腌制的火腿、腌三线肉、腌猪脚、腌猪肥肉样本,均含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敌敌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敌敌畏”含量为0.054mg/kg至9.1mg/kg。
经宾川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蒋某兴生产的腌肉制品价格合计为94267元(人民币,下同)。
敌敌畏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认为,蒋某兴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蒋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24年12月24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囚1年4个月,缓刑2年,罚款105000元(已缴纳);被扣押的腌肉制品、敌敌畏及电动喷雾器予以没收,由宾川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同时,蒋某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