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租客患末期癌症忧成凶宅跌价 业主落“逐客令”限7日内搬走
患有末期癌症的王女士与丈夫租住在北京,但业主张先生认为对方在签约时隐瞒病情,担心该单位变成“凶宅”,遂要求她在7日内搬离。她表示,租住期间积极配合业主约人上门看房(睇楼),丈夫也同意提前搬离,但张先生拒赔违约金。
有律师指出,隐瞒病情不一定导致合约解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租客故意隐瞒病情具有一定过错,若事件进入诉讼环节,法官或会酌情减轻业主的违约责任。
《红星新闻》报道,今年8月12日,王女士与丈夫杨先生在离医院几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一套两居室的单位,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由于该单位被挂牌出售,业主张先生以低于市场价的5500元/月(人民币,下同)出租,条件是要求租户配合他约人上门看房。
张先生称,某次上门看房时,无意间发现王女士变了光头,由于其亲人曾因癌症住院,也有同类情况,于是他向杨先生求证,对方也承认王女士患癌的事实。由于担心王女士可能在单位内离世,恐成为“凶宅”从而影响出售,于是他提出要求对方尽快搬离。
张先生提到,中介曾称即使单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凶宅”,但买家普遍忌讳此类房产,房价或会下跌50万至100万元。此外,他还担忧若癌症患者病情发展到不可控制的阶段,可能会出现极端行为,进一步加剧房产的风险。
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也提出租户可以不提前搬走,但需要签一份补充协议,若是租户原因造成其租售的单位成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凶宅”,租户应赔偿因此而导致房产价值暴跌的损失。在补充协议中也列明,乙方在签订原合同时刻意隐瞒其共同居住人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实。
王女士表示,丈夫签订租约时,的确没有向张先生提及她的身体情况,但这并非租赁合约中的约定内容,也不需要租户主动告知。她认为,她和丈夫并无违法违约,也没有对业主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拒绝签署补充协议。
王女士提到,租住期间一直积极配合业主约人上门看房,丈夫也同意提前搬离,他们要求张先生赔偿违约金。张先生则称,在双方沟通期间,杨先生曾称“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已触发合约的违约条例。因此他以租户拒绝看房为由,单方面解除租约,只同意退还剩余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违约金,并给予7天的搬家缓冲期,限9月11日前搬离。
律师表示,法律没有规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告知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以及就产生死亡风险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是导致合约解除的情形。不过,若事件进入诉讼环节,租客故意隐瞒病情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减轻业主的违约责任。
另外,租客表示“有权拒绝”并非直接表示拒绝,若没有实际拒绝买家上门看房的行为,则不能认定违约,合约未达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