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恶势力集团碰瓷酒驾司机 半年敲诈逾57万 首脑获刑10年半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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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有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被害人担心酒驾被处罚的心理实施敲诈勒索,在半年内作案33次,涉案金额超过57万元(人民币,下同)。
5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宣判,涉案各被告敲诈勒索罪罪成,其中首脑王某某获刑10年半,罚款12万元。

雁塔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同学”“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谢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高某、韩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夜间驾驶车辆前往西安曲江某酒店、西安南门某地等高消费场所蹲点守候。

他们寻找的目标是酒后驾驶车辆的人。此后,他们以尾随跟车、相互掩护等方式在西安多个小区门口及市内道路上对被害人“碰瓷”,故意制造追尾等交通事故。

雁塔区人民法院查明,王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担心酒驾被处罚的心理,以自身车辆受损为由,通过恐吓、威胁、装可怜等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在半年内共作案33次,涉案金额超过57万元。

2023年12月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雁塔区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期间,该团伙逐步形成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谢某某等6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和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5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半,罚款1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囚10年至8个月不等,并罚款。同时,法院开展相关追赃挽损工作,为涉案被害人挽回大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