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推五招精简发展程序 容许未拨款可收地、未完成规划可填海

撰文: 黄祐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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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土地发展流程,发展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城规条例》等多条法例,包括容许未获批拨款已可开始收地,以及未完成规划程序可启动填海。

据发展局提交予立法会的文件内容指,本港有一套详细的法例,监管开发可发展用地的不同程序,但执行这套法定程序需要一段颇长的时间。以房屋发展为例,目前若要将一幅非住宅用途土地变成一幅住宅用途的“熟地”,需要至少六年。此外,现时一些同一法例或不同法例下的程序,各自同时处理性质相近的事宜,造成重复。

故此,政府有意修订《城市规划条例》、《收回土地条例》、《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铁路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除《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由环境局提出修订外,其余条例均由发展局提出修订。

发展局就著有关法例的修订建议,可归纳为五大方向,包括精简及缩短若干法定时限、避免重复执行性质相近的程序、明确授权部门可同步进行不同程序、理顺不合时宜或不清晰的安排、精简各项程序以更有效运用公共资源。

该五大方向,涉及合共20项修订建议,当中在精简及缩短若干法定时限中,拟将多轮接收申述及意见的步骤合而为一,并容许公众提交以预先录制影片的形式提出申述,预料城规整套制图程序所需时间,将由十七个月压缩至九个月。

无须待拨款批出 可开始收回土地

此外,在明确授权政府部门可同步进行不同程序中,将容许拟议填海土地拟备及核准法定图则的程序完成之前,已可以启动填海计划,预计填海工程或可提前至少九个月开展。

同时,建议提前处理反对意见,以至可提前展开就收地寻求授权的程序,与城规程序同时开始,及无须等待有关工程获批拨款,也可开始收回土地及发放补偿,此两项建议,料可令收回及清理土地的程序提早约十八个月完成。

另外,政府亦提出引入一项新的权力,使发展局局长可将某些早年已被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并正面对发展压力及环境破坏的高生态价值地区,指定为“执行管制地区”。新安排下,现行条例适用于“发展审批地区”的执行管制条文,亦可适用于局长指定的“执行管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