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监局阐述物管条例 五大团体称低估发牌制度影响
撰文: 陈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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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物监局)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因应有相关团体对咨询文件公开表达意见,物监局借此重申发牌制度建议的重点。惟五大物管相关圑体认为,物监局声明未有正面回应质询,仅重复条文内容。
发牌制度顿成扰民条例
五大团体包括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香港设施管理学会、香港房屋经理学会及房屋经理注册管理局。他们认为,物监局低估发牌制度对物管公司和业主立案法团的实际营运及运作的影响,条例的模糊不清引致物管公司丶业主立案法团及业委会须申请牌照,更称“发牌制度顿成扰民的条例,可谓是政策倒退,严重危害公众利益”。
故五大团体重申,《物管条例》的主体法例必须于现阶段再三作全面审阅,修改与立法原意不符的条文,才能通过附属法例,订定合乎情理的牌照要求,令物管条例更为清晰,减少对市民造成的困扰和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