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监局就物业管理发牌制度建议 阐述重点
撰文: 黄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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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物监局)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阐述重点。
物监局就《物管条例》于本年11月21日发表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的咨询文件。该局亦因应持份者的要求,于本年12月3日把咨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让公众有更多时间就咨询文件提供意见。
因应有相关团体对咨询文件公开表达意见,物监局借此重申以下发牌制度建议的重点。
发牌制度 确保业界服务质素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管条例》订明不涉及提供多于一个规例中的服务类别或次类别,则该公司毋须领取牌照。举例说,只提供“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即第三类物业管理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公司,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有关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监局重申,只有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担当监督或管理职务的物管从业员,才会受发牌规管,前线员工如没有担当监督或管理角色,则毋须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这个做法符合发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管理层及决策者必须确保服务质素。
另外,就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下有关业主组织(如业主立案法团)须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条例》订明,若业主组织自行管理少于1,500个单位(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条所界定的单位,可包括车位)组成的物业,而且并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该业主组织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毋须领取牌照。如业主组织已聘用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该业主组织并没有提供多于一种物业管理服务类别或次类别,该业主组织亦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