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监局拟修例设发牌制度 展开6星期公众咨询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拟透过修改《物管条例》内的附属法例订立发牌制度,当中就管理公司及管理人的发牌制度,订立相关的准则及持牌条件,并制定费用水平。
监管局于今日(21日)展开为期6星期的公众咨询,各界人士可于明年1月2日前提交意见。其后将草拟相关的附属法例,并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拟以修改《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内的附属法例,订立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当中建议订明《物管条例》所列的物业管理服务类别,并将“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细分为4个次类别,包括公众地方的清洁及卫生、园艺设施及保养、环境安全及保护,及保安及消防安全。
此外,监管局拟订出持有牌照须符合的准则,包括只可向以公司、合伙或以独资经营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个人发出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公司须至少有1名董事持有物业管理人(第 1 级)牌照、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最多可管理 6 间物业管理公司,及订明物业管理公司须以全职形式聘用持牌物业管理人的数目。
于在过渡期内,监管局可对未按指定比例聘用持牌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牌照,不过有关公司须于过渡期 年结束后的首个执法日起符合有关规定,否则将被视作违反发牌准则。
而物业管理人牌照则建议申请人最低年龄要求为 18 岁,并订明最低的学历要求。当中第1级牌照申请人须持有监管局指明的物业管理学位或同等学历,或其他学位;并须于提交申请前的6年及8年内,分别具备至少3年及5年的管 理工作经验。而持有副学士学位、文凭或同等学历的申请者则只可申请第2级牌照,并须于提交申请前的8年内具备至少4年的经验。
在过渡期间,符合指定规定的物业管理从业员将获发临时牌照。其后将准予在 3 年内修毕监管局指定的相关课程,完成课程后便可在临时牌照届满前,获监管局发给正式牌照。
此外,监管局亦制定牌照费的费用水平,当中建议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年费为6,000元,而物业管理人牌照的第1级及第2级费用则分别为1,200元及400元。
监管局就发牌制度建议,展开6星期的公众咨询。其后监管局将草拟相关的附属法例,并提交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立。完成审议,并在监管局完成相应配套措施后,便会正式实施物业管理业的发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