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和理非非:纳思邦论愤怒

撰文: 黄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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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著这些人和事,我们可以不愤怒吗?”面对近年香港社会政治光怪陆离,我们大概都问过或被问过这一个问题。但是纵使我们面对著各式各样的社会政治偏差和缺失,我们又是否必需愤怒呢?

 

纳思邦对愤怒的批判

 

就此问题,芝加哥大学法学与哲学教授玛莎.纳思邦(Martha Nussbaum)在她最近出版的Anger and Forgiveness(中文译名:《愤怒与宽恕》)和香港城市大学的一场公开讲座中给了我们一些提示。在前几日的公开讲座中,纳氏主要谈及的是“愤怒”此一情绪在革命正义(Revolutionary Justice)中的角色和作用。纳氏指出,在功效或是道德考量上,“愤怒”在革命正义或是其他政治领域中都是一个不当的情绪。纳氏根据亚里士多德以及其他现代心理学家对于愤怒的理解,指出报复心理是“愤怒”情感当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是,正因愤怒包含了这种报复心理,所以纳氏认为它不应在我们的政治决定中扮演任何角色。

 

就这个论点,纳氏继而指出报复不能够为社会带来甚么改变,因为报复心态在本质上是面向过去的:复仇的目的是要使侵犯者感受痛苦。按此理解,复仇不会真正的给被害者带来直接帮助。面对社会不公平、政治不公义所带来的伤害,纳氏认为我们更需要做的是改变社会和政治体制,以确保那些不公平、不公义的现象不再出现,亦使到不会再有更多受害者的出现。而要改变社会和政治体制,仅考虑怎样能够使到侵犯者受苦是不足够的,我们更需要有一种面向未来的心态。换言之,因为愤怒与报复两者密不可分,而报复心态是无助我们面向未来、改变未来,甚至是阻碍我们直视未来的。在纳氏的想法下,愤怒不能为社会政局带来正面作用,我们亦要努力免除愤怒对我们的思想带来的限制。

愤怒的创伤后遗症

 

但纳思邦亦指出,在某种特定的伤害之下,报复的确可以为受害者带来一点功效;而此种伤害,就是地位的伤害(Status Injury)。由于地位的伤害关系到个人在社会上相对的位置,在这个情况之下,若我们能够透过报复手段使侵犯者和受害人的社会相对位置回到原点,报复确实是有其作用的。例如,A君因为B君的诽谤令他的社会地位变得比B君低;在这个例子中,如果A君成功向B君报复(即,A君透过某些手段贬低B君的社会地位,或令B君在社会的相对地位比他还要低),受害人A君的确能够透过报复而回复原来的社会相对位置。不过纳思邦教授认为这种想法在政治领域上并不能适用,因为我们不应把社会政治问题带来的伤害当成地位的伤害;如果我们把社会政治问题带来的伤害仅仅当成地位的伤害,这实际上是将所有不公平、不公义转化成关于自身(相对)地位的问题。这不单展现了一种自我中心、自恋的倾向;亦代表了我们之所以关注那些不公不义,只是因为它们影响到我们自身地位。简而言之,当我们把社会政治问题带来的伤害理解成地位的伤害,我们所关心的终究只是自己的地位,而不是社会政治层面的问题。

应否愤怒的伦理思考

 

现在,让我们回到最基本的问题:“面对种种不公不义,我们可以愤怒吗?”正如上文所指,纳思邦认为面对不公不义,愤怒既没有功用,它亦可能给我们一种错误的道德考量;当然,纳氏并没有完全否定愤怒能够使人对不公不义觉醒的此一作用。不过,她更重视的,是把愤怒转化成希望的能力。而这种转化愤怒的能力,正是建立在理性思考未来之上。

 

原则上,我并不反对纳思邦对“愤怒”情感之政治意义所做的分析。但是,我认为纳氏以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cis)的框架去理解“愤怒”可能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道德问题:因为德性伦理学著重个人德性发展,在这框架之下,“愤怒”的政治意义是要理解为一种对自我情绪的控制问题,而有关“愤怒”带来的种种道德责任亦会放在个人身上。但我们今天所面对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那些愤怒与仇恨的宣扬者。对于宣扬愤怒与仇恨的人——尤其是那些只是为私利而宣扬愤怒与仇恨的人——纳氏大概只能要求其他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或者,依据德性伦理学的概念,我们可以把那些人当为道德腐蚀者(Moral Corrupter);是他们使人腐化。无论如何,我认为我们都不能回避对于愤怒与仇恨宣扬者的道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