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官方发布惩治台独新规:“分裂国家罪”最高死刑且可终身追责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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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6月21日下午在国台办连袂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法具体规定关于追诉台独份子期限、法条以及缺席审判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分裂国家犯罪”最高刑是死刑,若情节严重即使过20年追诉期,依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是可以依法起诉,终身追责。

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微博@国台办发布)

据台媒报道称,该场联合发布会于20日下午临时通知,直到今日会议未说明发布会主题,直到今(21)日15时举行前五分钟,才放上与会人员名牌。

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主持会议,他指出依照《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依法严惩“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提供明确指引。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订:“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VCG)

公安法制局副局长:分裂国家犯罪最高死刑

孙萍解释追诉期,“根据犯罪情节不同,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为例,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15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孙萍表示,如果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过20年追诉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后,可以依法起诉”。

孙萍补充说明,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如果是连续或继续实施,不计算追诉期限内,必须在犯罪终了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意味著台独顽固分子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剑就会始终高悬。”

此外,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孙萍称“无论他们逃到哪里,将依法终身追责。”

台湾观光热区的台湾独立旗帜。(资料图片)

台独份子若缺席审判 官员:可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针对台独份子“缺席审判”规定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张庆彬称,只要大陆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即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6月21日下午在国台办连袂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网络图片)

张庆彬表示,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那些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绝不容忍姑息,也绝不会听之任之,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陈斌华也指出,依照《意见》这份司法文件,并非针对台湾民众也不影响两岸交流,而是依法惩治顽固台独份子,“台湾是中国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