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新型政商关系:允公职人员赴商会活动 禁对民企“懒散拖”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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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成都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以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政商的交往行为进行了规范。其明确政商交往过程中,公职人员十项可开展的交往行为,以及八项不应有的交往行为。例如,公职人员可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但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能在服务企业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及“懒散拖”,对民营企业执法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等等。

根据 《意见》,公职人员可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与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常接触、阳光交往,为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排忧解难。十项可开展的交往行为包括: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增进友谊,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为推动企业或者行业高质量发展,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产品推介等活动,按公务外出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组织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的商贸交流和专题调研活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组织以商招商、商会招商、回归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动。

还有因公务需要,党政机关邀请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单位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参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提供工作用餐;组织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人员参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参照培训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为解决民营企业困难,可提供上门服务、政策宣讲、业务知识解读或者开展调研,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企业按工作餐标准用餐;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行业代表、重要客商来蓉洽谈交流的陪同接待类活动。

《意见》明确公职人员可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VCG)

值得一提的是,与港澳台和海外企业界人士交往中,确因礼节礼仪需要赠送礼品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有条件的定量购买赠送能够代表成都地方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活动中,公职人员接受的礼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意见》鼓励开展的行为,还包含其他符合规定的政商交往行为。

而八项不应有的交往行为,则包括: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在服务企业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及“懒散拖”,对民营企业执法简单粗暴、搞“一刀切”,以及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频繁和多头执法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新官不理旧事”,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岗位调整和管理体制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同时,不得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市场监管、证照办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质量认证、金融贷款、税收征管、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案件办理等方面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财产;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珍稀药材等名贵特产类礼品,以及礼金、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参与赌博、借赌敛财,搞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违规从民营企业谋取利益,以及与企业开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或不正当竞争的经营活动。

公职人员不得违规收受高档酒类等名贵特产类礼品。(VCG)

此外,《意见》明确,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切实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政治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强对重商、尊商、亲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以及要搭建沟通平台,细化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邀请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特约监察员、参加听证会和论证会、参与涉企政策意见征求和政策评估等,加强政企沟通联系,助推企业发展。

还有设立“成都市服务民营企业监督举报专区”,对民营企业维权举报集中受理、限时办结并及时反馈。严肃查处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