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司法部长傅政华被控受贿逾1.17亿元 今一审被判死缓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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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四(22日)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傅政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傅政华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傅政华2005年至2021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17亿余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至2015年,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傅政华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庭审现场。(央视新闻)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傅政华现年67岁,河北滦县人,1973年入党,北京大学分校法律专业毕业,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曾任中央政法委委员等职务,2018年3月出任司法部部长、党组副书记,2020年5月出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去年10月,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查,今年3月被开除党籍及公职。

傅政华(右)为“孙力军政治团伙”一员。(资料图片)

傅政华还为“孙力军政治团伙”一员,其指的是原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为首的腐败犯罪集团和党内政治团伙,在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被摧毁。央视播出的专题纪录片《零容忍》中,首次对此团伙与其所涉及犯罪内容进行了公开。

被通报的成员共有7名,除傅政华外,团伙另外3名成员已于周三(21日)同日领刑。其中,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被判无期徒刑;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及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4年和15年。

孙力军及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所涉案件仍未宣判,其中孙力军7月8日在长春受审,被控受贿6.46亿元、操纵证券市场及非法持枪三罪;向孙力军行贿的王立科亦于6月7日在长春过堂,被控受贿4.4亿余元。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则刚在9月9日被通报已遭逮捕,目前尚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