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速递员不上门投递最高罚2000元 电子运单寄收件人应匿名
国内的网购发展迅速,但不少速递送货员都不会送货上门,宁愿自掏腰包将包裹存入智能柜。
为解决投递难、通行难、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难等问题,全国首部以促进速递业发展为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今日(1日)正式实施,包括列明运单注明“上门投递”,送货员不得投递到末端站点;投递到智能柜,则可按约定向收件人收取费用等等。
根据《条例》,上门投递可细分为四种情况。其一,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速递员不得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其二,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速递商应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速递员擅自将快件投递到站点,收件人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
其三,电梯设施配套少、上门投递频次多等投递困难、投递效率低的区域,速递商应当提高收派人员的平均派费。其四,速递商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应在揽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与其达成加收费用协议。
《条例》要求,速递商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若未按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未按收件人电话或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将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最高可罚款2000元。
《条例》规定,若速递员无法联系收件人,并在发送第二次派件信息后24小时内未获回复,速递商可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处理快件,但不得擅自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若收件人或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后遗失或损毁,速递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速递商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安全;若使用电子运单寄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除了对投递等设下规定,《条例》亦明确了速递从业员的权益保障,包括速递商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速递商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形式,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在薪酬薪待遇方面,《条例》要求,速递商应当结合速递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速递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速递商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速递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