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强制居民“刷脸”出入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他举例,有物业管理公司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程式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等,令民众因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亟待规制。
杨万明指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合法性基础。
他介绍,《规定》中亦有针对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作出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征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者,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可将人脸识别当作唯一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有关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据了解,有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包括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