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公告回应人事变动 凤凰智信究竟犯何事
总部位于本港的凤凰卫视近日传出人事变动,被指董事长和行政总裁都要撤换,由上海社科院书记徐威、央视副台长孙玉胜入主,而创办人刘长乐家族则会退出凤凰。
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今日(10日)早晨8时24分在联交所发布公告,证实公司现时正考虑委任新人选出任行政总裁一职,以分开行政总裁及董事会主席的角色,但现时并无考虑任何其他关于本公司之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变动。
《香港01》接获凤凰卫视公关部消息指,感谢外界关心,如有进一步消息会再联络通知。
凤凰卫视(02008)董事会主席刘长乐在上述《有关若干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布》中指出,公司现时正考虑委任新人选出任行政总裁一职,以分开行政总裁及董事会主席的角色。不过,截至公告当日仍未作决定,相关变动可能亦可能不会发生。任何相关变动将会按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作出公告。
公告又指,现时并无考虑任何其他关于公司之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变动。
公告同时披露目前的董事会成员。3名执行董事分别是刘长乐先生(主席)(并为崔强先生之替任董事)、崔强先生(并为刘长乐先生之替任董事)及王纪言先生(并为刘长乐先生及崔强先生之替任董事),4名非执行董事分别是简勤先生、张冬先生、黄涛先生及孙强先生。
凤凰卫视(02008)股价今日上午(10日)半日升40%,报0.76港元,曾高见0.79港元。
凤凰易主一事是纷纷扰扰皆从凤凰智信P2P借贷爆煲一案开始,该案受害者多达7万人,涉案金额近百亿元人民币。事实上,中央近年来持续加强对P2P之监管和整顿,凤凰智信并非孤立,但该案前前后后究竟为何?
内地2007年发布监管指引 平台对出借风险不负承担义务
翻查资料显示,2006年英国“Zopa”创办全球首间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亦即点对点(P2P)网络借款,这类平台可以实现用户之间的资金借入与借出,并收取中介信息费用。这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借款主要为个人贷款(包括无抵押贷款和个人抵押贷款),旨在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或资金需求。
中国自2007年首间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上线发展至今已有13年,高峰期参与出借人总规模达到441万人,借贷规模达到2.8万亿。随着201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强调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职能,设置了“四个单元”的架构模式(即借款人、出借人、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存管银行),保障出借人权益。
基于上述监管架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为借贷关系,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为居间信息服务方,存管银行为资金监管通道。故出借人所出借的实际对象为其自行选择的借款人。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意义债务关系,且不存在对于出借风险承担责任的义务。
那么,目前各平台公司为何退出互联网信息中介业务?
事实上,自2019年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互联网信息中介机构压降业务规模。中国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整体进入压缩阶段。因信贷金融产品常规周期为中短期(12至36期),出借人实际出借周期普遍较长,对于需要短期退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由愿意承接相应债权人士进行购买后退出出借。
然而随着行业进入整体存量退出阶段,大量出借人所持有的债权无法及时寻找到承接方。部分急需退出的出借人无法在借款人借款合同全周期未履行完毕或借款逾期的情况下提前退出,出现了对于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的不合理、不理性、不合法的舆论或维权行为。
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承担了原本居间信息服务主体不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大量平台纷纷推出各类提前退出措施。望能帮助借款人在其出借未到期或已逾期的情况下合理提前退出。其中包含了引入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商城等,通过市场化的化解方式协助出借人退出。
上表中列举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规模较大平台,对于帮助出借人进行提前退出所采取措施数据。
由此可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帮助出借人提前退出采取的方式是普遍性的,是化解金融产品矛盾实践后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
据悉,在这些平台公司中,凤凰智信采取的也是相同的方式,若有关出借人不愿意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退出,凤凰智信也将尽互联网信息中介的义务,协助借款人催讨借款。若无需协助催讨,可在同一借款所涉及的出借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提取债权同时自行承担相应逾期或不良风险。
目前,陆媒有不少出借人要求平台公司还钱的呼声,那么要求平台追究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还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其实,互联网借贷作为推动普惠金融的主要承载模式,部分出借人对于相关金融风险与金融产品认知有限。为保障出借人权益,监管部门多次要求进行风险评估测试、风险提示、出借人教育、信息披露等方式充分告知风险。凤凰智信也依据监管要求贯彻执行。如不接受相关风险告知则无法使用凤凰智信平台进行出借。
凤凰金融数以万计的出借人奔走维权:
出借人与借款人为借贷关系主体,所对应借贷关系责任义务为其双方,以凤凰智信为例,凤凰智信作为信息中介主体,不具备承担双方借贷关系导致损失的责任。故出借人对于凤凰智信提出追偿出借款项不具备法律效应,不构成诉求依据。
对于目前网上出借人希望维护自己权益的呼声非常容易理解,投资造成经济损失,也很值同情,但根据目前政策考量,或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案分析,出借人维权的途径可能还在于与平台公司理智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