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刑法修正案下调法定最低刑责年龄至12岁 明年3月施行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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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地未成年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但却因未达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加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青少年犯罪采宽容态度,令加害人轻易逃脱法律严惩,因而惹出不少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12周岁以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以下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包括,将刑法第17条修改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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