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提请人大审议:冒名顶替上大学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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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近期不时传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山东省更曝出从2002年至2009年的在读大学生中查出242名冒名顶替者,引发舆论热议。周二(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终于就此现象订立罚则,拟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同时,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民对此反应不一,有人认为刑法增列罚算是亡羊补牢,但有人认为高考冒名顶替足可毁人一生,但只判3年实在太轻,认为判10年都不为过。

山东女子苟晶称自己连续两年高考被冒名顶替(点图放大):

内地高考竞争激烈,近年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却层出不穷,受害者往往人生因而黯淡下来。例如,山东济宁女子苟晶表示,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山东高考中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而且其中一名顶替者竟为自己高三班主任的女儿,班主任更曾给她写过忏悔书。

陈春秀(右)早年高考亦遭人冒名顶替,其后被迫前往外地打工。(央视新闻)

另山东聊城市冠县考生陈春秀在2004年高考亦遭人冒名顶替,冒名顶替的是另一名考生陈双双,其进入山东理工大学就读,毕业后回到冠县,在烟庄街道办事处审计所任职。经查,当年陈双双的父亲花费2000元人民币,委托中间人冒名顶替陈春秀。目前,陈双双已被街道停职。至于陈春秀当年高考后被迫前往外地打工,日后成为电子厂工人及餐厅服务生,如今则担任幼稚园教师。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