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正当防卫认定指导意见 要求矫正“谁死伤谁有理”
在内地,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物件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意见指,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意见指,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近年来,内地发生多起市民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制止犯罪,却反被指故意伤害等罪而遭逮捕的案例。就在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少年胡某某在制止一名涉嫌猥亵的52岁男子雷某某逃跑时,将他踢伤。事后雷男因伤住院,要求胡赔偿20万人民币不果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8月21日将胡刑事拘留。事件经媒体报导后引发巨大争议,许多民众认为胡姓少年见义勇为,不应被捕。永州公安局此后解除了对胡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