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订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调低司法保护上限至15.4%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按照新规,以今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此前2015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此次调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五大原因。一是今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下,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其中融资成本过大是一大原因。此次调整可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第二,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第五,这一调整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他同时指出,司法保护上限不是愈低越好,一旦过低有两大危害。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而且。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要将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