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北大专家强世功:港人治港与中央治港并不是对立的
全国人大上月(5月)高票通过“港版国安法”立法,引发本港和国际社会关注,社会讨论不乏恐慌和忧虑,但考虑到“修例风波”等香港实际形势之变化,加上中美角力之大局,中央认为有需要于此际出手制定香港国家安全法,可谓情理之中。
香港回归至今已近23年,在这个过程中,选举制度的推广和普选问题的争论引发香港“核心价值观”和“身份认同”的争论,加上香港问题裹挟在近代以来中国文明秩序的断裂和转型中,争取“人心回归”是制度以外中央治港方针的一项挑战。而港人对“港版国安法”的忧虑,亦离不开北京的派驻香港国安机构介入有多深、执法流程,会否遵循香港法律、是否由香港本地主理等。
中国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重温邓小平关于“ 一国两制”的论述,从法理角度论述中央治港方针的历史原意与规范意涵,撰文并刊登于《港澳研究》2020年第2期。他认为,参详邓小平对“一国两制”的论述,“港人治港”都不能离开“一国”为体、“两制”为用的大原则,中央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干预”香港,恰恰是为了保证“一国两制”在正轨上运行。
《香港01》将强世功教授全文拆分三篇转载,本文为第二篇,探讨“一国两制”方针的规范意涵和“港人治港”的目标等。
三、“一国两制”方针的规范意涵:主权行使与繁荣稳定
“一国两制”这个词是对“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种国家宪制构想的概括或缩写。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国两制”首先是一种形象的描述,而不是严格规范意义的法理学概念,因此邓小平往往称之为“构想”。作为政治修辞的大师,邓小平非常善于运用形象描述来表达复杂的思想观念。就像用“摸著石头过河”形像地表达实践论或实验主义的哲学观念,用“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形像地表达实用主义的哲学观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也形像地表达了在处理台港澳地区国家统一问题上的未来图景,即既要实现“一个国家”的统一,又要保持“两制”大体稳定不变,从而形像地展现出一种独特的国家宪制建构,这种国家宪制建构甚至包含了从中国共产党和平解决西藏问题一直到中国古典时代的帝国宪制的建构经验。然而,这种“构想”层面的“一国两制”并不是法规范性概念,要将这个概念上升为“方针”而具有规范意义,就需要从这个概念中提取出规范性内容。
(一)“一个国家”的规范意涵:恢复主权行使
就“一国”而言,中国政府对港澳地区的主权行使主要存在于国际法和国家宪法的规范层面上,还无法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法的规范层面上。虽然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原则,联合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且在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反殖民主义宣言中,将香港、澳门排除在殖民地名单之外,从而在国际法层面上赋予了中国对港澳地区的主权合法性。但是,中国无法通过具体部门法中的法律规范在香港行使主权。因此,就“一国两制”之“一国”建构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国际法规范和国家宪法规范层面上确立的“一国”转化为可以通过普通法律规范来保证中国在香港的主权行使。因此,1982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带著“主权换治权”的方案来北京,邓小平明确告诉她:
“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如果不收回,就意味著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
为了确保中国对香港的主权行使,邓小平尤其关注驻军问题。当香港媒体一度传出中央有领导表示将来不在香港驻军时,邓小平对香港媒体公开表态:“关于‘将来不在香港驻军’的讲话,不是中央的意见。既然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为什么不能驻军! ……没有驻军这个权力,还叫什么中国领土!……我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有权在香港驻军,这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象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香港稳定和繁荣的保证。” 当然,中国在香港的主权行使就包括对香港的治理,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将会看到,邓小平不仅明确提出中央要对香港内部的事情进行“干预”,而且在香港回归过渡期就提出要选拔、推动香港的中国人参与到港英政府的治理中。他始终将“港人治港”看作是中央治港的特殊形式,其实质依然是中央在香港行使主权。
(二)“两种制度”的规范意涵:繁荣稳定和经济发展
如果说“一国”的规范意义就是突出中国恢复行使主权,那么“两制”在当时首先只是表明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和台港澳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客观对立存在的“事实”。因此,“两制”作为事实并不能自动生成正当性“规范”,因为“规范”有其内在的哲学基础或普遍正当性之道统基础。由于国家主体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路线”),这个“道路”奠定了一切政治行动的正当性规范基础。而在这个“道路”提供的规范体系中,资本主义制度恰恰非但不具有规范意义的正当性,反而需要通过革命手段来废除资本主义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道路”的规范性要求。这就意味著要将“一国两制”这个概念中的“两制”从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与台港澳资本主义的并列的“事实”上升为“方针”的规范性指引,“两制”的方针必须从社会主义“道路”(“根本路线”)中引申出来并获得规范正当性,从而成为政治行动的方向和指南。
在将“一国两制”从政治“构想”和“立场”转变为政治“规范”从而成为指导政治行动的“方针”时,邓小平遇到的难题恰恰是如何在规范层面上处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水火不容的难题。如果说将“一国”从国际法和宪法层面的规范变成具体的法律规范乃至于法律事实需要主权者的政治行动能力,那么将“事实”上升为“规范”则需要政治意识形态的理论创造能力。邓小平恢复和发展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主义理论传统中概括出“实事求是”这样基础性的规范命题,即要求一切在实践中获得检验的“规范”才能真正上升到“规范”的地位。正是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邓小平推动马克思主义的第二次中国化,即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以生产力发展这个事实作为衡量一切规范的基础性规范,从而形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一系列理论命题。这不仅为其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吸收资本主义制度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有益要素奠定基础,而且为从台港澳资本主义制度的“事实”中抽像出“两制”并存的规范性理论命题提供了基础。
在这个规范理论基础上,邓小平从台港澳资本主义制度的“事实”中抽像出两个规范性命题:其一就是保持台港澳资本主义制度不变首先有利于这些地区本身的“繁荣稳定”,其二就是台港澳地区资本主义制度的繁荣稳定有利于推动内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尤其是充分利用台港澳地区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面向全球市场的通道,推动内地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因此,与针对台港澳的“一国两制”方针相配套,就是中央面对港澳台地区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直接吸引港澳台的投资进入这些经济特区。由此,“两制”从“事实”上升为一个新的规范,一个推动大中华地区经济繁荣稳定的规范。
因此,我们看到,邓小平通过阐述理论建构,将“一国两制”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和政治“构想”上升为一套政治规范,从而使其具有指导政治行动的“方针”意义。其核心理论建构就是围绕“国家统一”、“主权行使”、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这样的规范性命题。如果没有“主权行使”、“繁荣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些规范性命题的政治指引,就没有“一国两制”的建构行动,也就没有基本法的制定和特区政府的建立,也没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一国”之下“两制”并存的正当性。由此,邓小平将“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台港澳问题的大政方针时,恰恰是基于他对“主权行使”、“繁荣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三个核心规范命题的思考。如果我们一定要给“一国两制”方针的规范性内涵进行具体的阐释,那么“一国”就在于强调主权行使,而“两制”就在于强调繁荣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些规范命题才是邓小平所理解和建构的“一国两制”方针,它们不仅指导著基本法规范的制定,而且指导著基本法规范在香港回归之后的具体实践。
让我们再回到基本法序言的起草。1986年8月20日,基本法草委会在初步报告中确定基本法序言的结构包括三部分:第一节“香港的区域范围,历史背景,中英联合声明的签订,香港问题的解决”;第二节“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指导下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节“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从这三节划分的逻辑结构看,其中第二节明确中央治港的方针是“一国两制”,而第三节实际上就是规定这个“方针”在通过基本法进行法律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中,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即必须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的原则。可见,“主权行使”和“繁荣稳定”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规范性内涵。这里虽然用“繁荣稳定”而没有提“经济发展”,就在于“经济发展”主要针对内地,而“繁荣稳定”主要针对香港。如果我们把“繁荣稳定”不仅仅理解为台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而且理解为内地的繁荣稳定,那么我们就可以将邓小平所确立的中央治港方针归纳为“一国两制”、“主权行使”和“繁荣稳定”这十二个字。
四、消除“港人治港”歧义:坚定中央治港立场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央解决香港问题的总方针,那么在“一国两制”下,中央究竟如何治理香港?为了稳定香港人心,邓小平反复提到“保持不变”的想法。然而,究竟哪些变,哪些不变?当时香港人最关心的就是随著米字旗换成五星红旗,中央要不要在香港派驻军队?中央要不要派一个行政首长来行使港督原来的职权?要不要派出大批干部来治理香港?关于这个问题香港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出现各种各样的猜测。对于这些具体的政策,邓小平在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谈话中,已经表示中央要与香港各界人士广泛交换意见,制定中央将来治理香港的方针政策。而这项具体工作就由当时负责港澳问题的廖承志承担。
1982年11月20日和1983年1月12日,廖承志两次会见香港访问团,重点在于传达邓小平对香港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因为当时邓小平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会谈的内容并没有对香港公开,香港社会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猜测,一时人心惶惶。在这种背景下,廖承志对香港人首次公开提出“港人治港”这个形象的提法,对安定香港人心起到了积极正面的作用。然而,“港人治港”这个提法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争议性。正是面对“港人治港”这个提法产生的分歧和误读,邓小平后来不得不多次加以澄清。在邓小平的论述中,他并没有笼统地肯定“港人治港”,更没有将“港人治港”上升到中央治港方针。相反,邓小平每次提到“港人治港”的时候,都是针对这个提法所造成的种种误解,从中央在香港行使主权的角度来澄清如何准确把握“港人治港”的含义,突出强调“港人治港是爱国者治港”,强调“港人治港”乃是中央治港的特殊形式。
(一)“港人治港”的政治主体性:“香港的中国人治港”
“港人治港”非常容易把香港人与中国人对立起来。然而,无论廖承志还是邓小平,在他们经历了近代以来香港割让和西方列强在中国实行半殖民统治的一代人而言,“香港人”这个概念就像“广东人”一样,都属于中国人。然而,人的身份认同和政治归属往往是通过文化教育建构起来的“想像共同体”,港英时期的殖民统治不断推动香港人的新文化身份建构。港英政府一方面抑制对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教育、严禁近代以来反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以及1949年之后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政治教育,另一方面通过英文教育系统地灌输西方文化和价值观念,通过英女王以及大英帝国的一系列身份和文化象征的教育,在香港和英国塑造出文化价值上认同英国文化传统的“香港人”,而这样的“香港人”虽然仍是中国人的肤色和人种,但在文化价值和政治认同上已经与“中国人”对立起来。这些人在香港回归的历史进程中被贬称为“港英余孽”。当年,也正是这帮英国人培养出来的精英群体推动英国政府提出“主权换治权”的思路,希望中国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仅仅局限在国旗之类的符号象征上,把香港的治权依然交给英国人行使。
正是由于这样的背景,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会谈中,直接否定英国人提出的“以主权换治权”的思路,强调香港主权从来属于中国,香港回归之后由中国人来治理香港:“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 同样,廖承志在与香港人士的谈话中,就特别突出强调香港主权属于中国,“主权、治权分开,讲不通”。他甚至直接点出:“有朋友提出,将来成为由香港人管理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我看很难。”九七之后不可能是英国人治港,而必须是中国人治港,“英国有才能的人士也可以得到相当的任用”,但主要是“当顾问、秘书”之类的。为了说明中国人能够治理好香港,他特别举出解放初期共产党治理上海的例子。“香港问题照我看很乐观,一定搞得好。解放初有人讲,看吧,'老八'解放了上海,至多半年就手忙脚乱。后来,我们把上海管得很好。香港与上海不同,香港维持现有制度,习惯、金融流通,像现在这样,不会改变,会改变的是少个总督大人。有人同我谈,英国人希望延期。关于延期问题,可以奉告各位先生,这不是巴士、电车,不能随便延期。”
在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展开谈判的过程中,英国政府培养出来的华人精英们当时被港督委任在港英政府通过“行政吸纳政治”而建立的行政局和立法局等咨询机构中。然而,这些“两局议员”却将自己想像为香港人的代表,希望作为独立的政治主体参与到中英两国的谈判中,这就形成所谓的“三脚凳”这个形象的说法。正因为如此,1984年6月23日,邓小平在接见钟士元等港英政府“两局议员”的谈话中,重点针对香港华人在长期殖民统治下形成的“文化软骨症”开展政治教育。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特别强调香港人要有作为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香港人首先是中国人:
“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凡是中华儿女,不管穿什么服装,不管是什么立场,起码都有中华民族的自豪感。香港人也是有这种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邓小平对所谓“香港奇迹”的理解,即香港取得的繁荣成就是靠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因此,香港回归之后,中央继续保持英国人留下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然后让香港的中国人来治理香港,那么香港就可以继续保持其繁荣稳定。之所以让香港的中国人来治理香港,而不是让中央派人来治理香港,就在于中央或者内地的中国人不熟悉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无法有效运作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的政治逻辑中,重要的不是“港人治港”还是“京人治港”,谁来治理都是手段问题,真正的目的是要保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从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因此,邓小平从来不强调“港人治港”,反而强调在制度上“保持不变”,强调“中国人治港”,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将“港人”与“中国人”对立起来。
(二)“港人治港”的目标:香港人与中央和内地“同心协力搞好香港”
如果说香港回归之后不再由英国人治理,而是由中国人治港,而中国人治港的基本方针就是“一国两制”,保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不变、甚至中央不派干部,由香港当地的人治理香港,从而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为此,廖承志特别指出:“香港的现状不变。具体讲,深圳河以北是社会主义,深圳河以南即现在的香港地区实行资本主义。我看可以长期继续保留资本主义,财产、生活方式、自由港、贸易中心都维持,我们十分愿意香港的繁荣能保持。所以邓主任请投资者放心,方针就是这样。”从这段介绍中,可以看出廖承志所传达的中央治港方针就是“一国两制”、保持不变,保持繁荣。而为了维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中央甚至不派行政首长。廖承志明确指出:“香港人自己当,大陆不派人。”“港人治港,很难由我廖某提个名单压下去,这不是办法。怎么办?听听各位的意见。”这里说的“港人治港”实际上就说的是后来基本法起草中争论的行政长官如何产生的问题,最终是香港社会各界与中央互动达成共识而产生。为此,廖承志强调指出,“港人治港”的目的是强调香港人与中央和内地“同心协力搞好香港”或“共同一致搞好香港”,也就是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繁荣不是短期,而是收回之后,长期繁荣。繁荣对香港居民,对内地都有好处。只要对香港繁荣有益的事,我们一定会去做。我们一定会积极支持收回之后繁荣香港的各项工作,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可见,无论是突出“保持不变”,还是突出“港人治港”,都是为了实现“繁荣稳定”这个目的,这才是“一国两制”方针的精髓。
(三)“港人治港”的途径:中央培养选拔政治人才治港
“港人治港”与中央治港并不是对立的,相反“港人治港”乃是中央治港的特殊形式。中央不仅参与到对治港的港人的培养中,而且参与到对治港的港人的选拔、任命和监督过程中。中央强调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就意味著中央拥有香港的主权和治权。中央如何行使管治权,除了基本法规定直接行使的权力,就是授权香港人在特区行使权力。然而,这些参与香港治理的香港人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这一点基本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香港的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都由中央任命,那就意味著这些参与治理的香港人都应当由中央来培养、选拔或参与选举、最后任命乃至监督罢免。所以,“港人治港”绝不是中央撒手不管,更不能与中央治港对立起来,反而成为中央治港的一种特殊形式。
早在香港回归之前,邓小平就推动中央参与到治理香港的过程中。一方面中央通过外交渠道就香港的重大问题对英国和港英政府的行为进行干预和约束,这在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谈话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其中就包括如果英国政府不与中国政府合作,那么中国政府可以提前宣布收回香港。因此,在香港回归过渡期,中央就香港的财政储备金问题、银行发钞、土地问题、新机场建设、公务员薪金、政府机构改革等重大问题与英国政府展开艰苦的谈判,这实际上都是在参与到香港的治理中。另一方面,中央直接推动香港的爱国爱港力量参与到香港政治中。1984年4月18日邓小平在与外交部长吴学谦、港澳办主任鲁平的谈话中,就特别强调在香港的金融领域和政府人事布局中加快推动香港人参与。在1984年10月3日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的谈话中,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我还讲过十三年的过渡时期参与的问题,参与也是一种干预,当然这个参与不是北京方面参与,而是香港人参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人参与。不能设想,到了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一夜之间换一套人马。如果那样,新班子换上来,什么都不熟悉,不就会造成动乱吗?”香港人参与香港治理需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政治支持。因此,邓小平所理解的“港人治港”就是中央培养、推荐的且获得中央信任的香港人来治港。他特别强调中央要参与到治港人才的培养中,“在过渡时期后半段的六七年内,要由各行各业推荐一批年轻能干的人参与香港政府的管理,甚至包括金融方面。不参与不行,不参与不熟悉情况。在参与过程中,就有机会发现、选择人才,以便于管理一九九七年以后的香港。”1984年12月20日在会见包玉刚的谈话中,邓小平再次强调“要找些人出来,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出来。不仅是人,还有金融方面的事”。无论是“推荐一批能干的人”,还是“发现、选择人才”,或者是“找些人”,其主语毫无疑问是中央和中央在政治上信任的香港爱国爱港人士。可见,在“港人治港”问题上,中央对于究竟选择哪些人来治港拥有判断权乃至决定权。邓小平甚至明确表示中央在香港选人用人的政治原则:“选择这种人,左翼的当然 要有,尽量少些,也要有点右的人,最好多选些中间的人。这样,各方面人的心情会舒畅一些。处理这些问题,中央政府从大处著眼,不会拘泥于小节。”
可见,“港人治港”只是一个著眼于表面的形像说法,实际上中央早在回归之前就参与到治港人才的发现、培养和选拔使用中,因此准确地说应当是中央信任和支持的香港人来治港。这首先就是中央在香港开展统战工作的重要职能,中央开展统战就是强调要广交朋友,扩大爱国爱港统一战线的阵营,从而扩大选人用人的范围。而基本法规定中央拥有对行政长官和特区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而这种任命权就赋予了中央在香港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权力,从而赋予中央拥有权力决定哪些港人可以担任特区主要官员,哪些港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等,基本法的这些规定无疑为理解“港人治港”提供了法律依据,即“港人治港”只是中央治港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港人治港”的政治实质:“爱国者治港”
如果说治权与主权不可分离,那么治权必然是主权的延伸。假如“港人治港”意味著“港人”拥有治权,那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主权,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高度自治下拥有比联邦制下地方联邦单位更大的独立自主权,行使著诸如立法、司法、货币发行、单独关税、教育等诸多主权性权力。这必然意味著“治港”的“港人”不能是普通的港人,而必须具有政治性要求,与主权者保持政治上的一致性。主权者区分敌我的政治判断也必然影响到“治港者”的政治判断。因此,“港人治港”的“港人”不是地缘文化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主体的概念,即必须符合主权者政治判断的“港人”才能成为香港的管治人才。为此,邓小平特别对“治港者”的政治判断提供了一个主权者的衡量尺度:
“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
在这句话中,邓小平与其说主张“港人治港”,不如说要给“港人治港”加上一个特定的政治界限,也就是主权者的政治意识所规定的政治界线。同样,我们注意到邓小平在强调中央对参与香港治理的人才选拔中,也特别强调“参与者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在这里,无论“爱国”还是“爱国者”都属于政治的概念,即这些概念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区分敌我友而形成的拥有巨大弹性的概念。
由于治权从属于主权,主权决定治权,也就意味著中央拥有政治判断权来确立“爱国爱港”的政治标准,从而确立“谁是爱国者”,并由此承担这种政治判断所带来的政治后果。因此,在不同的政治情境下,“爱国者”的标准和尺度也就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如何,既然“一国两制”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将其上升到规范性的“方针”层面,那就必然意味著“治港”的“港人”所拥有的“爱国者标准”绝不可能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标准,而这恰恰是把握“一国两制”最为微妙的精髓所在。为此,邓小平特别给“一国两制”治理香港的爱国者提供一个完全不同于内地爱国者的政治尺度:
“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
回归之后,中央治港的成效往往与用怎样的政治尺度和标准在香港确定“爱国者”有关,也由此引发香港社会关于谁是“爱国者”的巨大争议。邓小平清晰地意识到“港人治港”是一个很容易引发争议的提法,要么容易导致香港人自觉不自觉地排斥中央在香港的主权行使,要么容易导致中央用内地的政治判断标准来衡量香港的“爱国者”。因此,面对基本法起草中因“港人治港”的误解而带来的政治分歧,邓小平1987年在与基本法草委谈话中明确指出:
“对香港来说,普选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比如说,我过去也谈过,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人用普遍投票的方式来选举行吗?我们说,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
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邓小平特别用“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种标准的提法,而很少直接正面用“港人治港”这个概念。然而,由于这个提法很流行,也能起到正面的宣传效果,邓小平虽然接受这个提法,但却不断地给这个概念加上特别的限定。我们从邓小平公开的论述看,只要他提到“港人治港”都是不断澄清这个口号的准确政治含义,即“港人”绝不是独立的地域文化意义上的港人,而是“香港的中国人”;治港的“港人”必须是“爱国爱港者”;“港人治港”乃是中央参与治港的一种特殊形式,强调中央要参与到香港的选人用人乃至选举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