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余云东犯受贿等罪 终审判囚13年
撰文: 姜庚宇
出版:更新: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天(13日)公布了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余云东犯受贿等罪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云南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1年至2016年,余云东在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办公厅主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漆红军等28个公司或个人承接烟草宣传项目、烤烟烤房设备招标、物流、建筑工程、人事任免和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898万元,接受下属公司接待其特定关系人支出费用21万元(人民币.下同)。
余云东利用担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职务之便,2012年12月授意时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财务处副处长郭某及办公室副主任马某套取单位年度结余指标资金408万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华叶”卷烟配套宣传用礼品的名义,安排徐某等人向殷姿梅控制的西双版纳梓香茶叶有限公司购买茶叶,西双版纳梓香茶叶有限公司累计收到采购茶叶货款476万元,超出市场价格部分的获利累计达244万元。
此外,余云东在组织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诸某、太某、毛某、段某等人财务的事实,接受组织对其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有知错、悔错态度。在侦查机关对余云东立案调查后,其主动退缴赃款40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以余云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余云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