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张志军:港澳台资是特殊内资 台企投资不受限制
撰文: 李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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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将在15日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大陆海协会会长张志军先前曾说过“台资不应再视同外资,而是特殊内资”,他今(13)日面对港台媒体再定义,“所谓港澳台资是特殊内资”,在外资法实施后,不会影响更不会限制台资在大陆投资权益。
海协会会长张志军,自去(2018)年“两会”后从大陆国台办主任,转任海协会会长,同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也因此,外资法提请全国人大立法,张志军特别解释港澳台资的新定义,就是“特殊内资”。
张志军补充说道,外资法对外资身分认定没有列进港澳台资,是因为港澳台都是中国不可割的一部分,但属单独关税区,港澳台绝对不是外国投资,身分非常明确。
所谓“特殊内资”的身分,张志军强调,并不会影响港澳台资在大陆的投资,也不会有限制,将参照外资法法律安排。
也因此,对台资而言,台胞台企到大陆投资主要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相关细则。张志军认为,在外资法正式实施上路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提出建议,促请外资法相关部会,后续再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法律,诸如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为投资做出安排。
另外,由于官方提出的外资法只是提出架构性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过程中涉及的企业组织、环境保护、外汇、合同问题等,也需要按照大陆相关法律条例来配套解决。
(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