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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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23日(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内容包括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不得违法减损外商企业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也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等。
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
草案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草案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约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另外,草案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以“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