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新规严惩校园欺凌事件 为他人起侮辱绰号亦属欺凌
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昨日(12日)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通知,当中界定包括为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即属欺凌。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要求校方应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处理校内的学生欺凌事件,而高中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则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况严重的欺凌事件中,校方在训诫欺凌者的同时亦要给予惩戒,严重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的10日内完成调查,如学生的欺凌行为涉嫌违法,校方须将案件移交予司法机关处理。
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亦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为校内的欺凌情况进行调查及评估,又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涉及欺凌事件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办法》亦强调,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职员如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时失职,将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办法》亦就不同的为欺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当中属于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如下:
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办法》中属于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如下:
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赐、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办法》中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如下:
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子处罚的;
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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