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逾6563万人民币 甘肃前副省长虞海燕被判囚15年
撰文: 潘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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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8日),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一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虞海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六百万元人民币,没收个人受贿所得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逾6563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据早前报道,虞海燕是2017年被中纪委查处的“首虎”,也是继其前任兰州市委书记陆武成之后甘肃省查处的第2名省部级官员。而虞海燕被双开5天后,甘肃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亦被“双开”。虞海燕落马6个月后,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亦“落马”。
(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