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原政法委书记吴沙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囚10年没收百万财产
撰文: 潘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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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7年12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吴沙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指,2001年至2015年间,吴沙利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位上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取财物,折合1157万余元人民币。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式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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