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删“伤害民族感情”:官民互动的积极改变

撰文: 应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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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中国内地有“小刑法”之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修订流程。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这意味着自去年启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流程以来,一个法学界关心的重大争议条款有希望得到改变。《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因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在公民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从去年开始的修订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时隔10多年的首次大修。去年9月,初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结果,在一个月时间内,有9.9万余人在线提出超过12万条意见,人数和意见远远超过同期其它法律草案。

公众意见的一个集中表现是对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存在疑虑。当时的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将受到治安处罚。许多人担心,草案中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一个模糊、宽泛、难以清晰界定的表述,一旦转化为严肃的法律,既会让基层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又容易让大众动辄得咎。

毋庸赘言,在朴素情感层面,相信绝大多数公众都会认同“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但不同人的认同方法、形式是有区别的。一个多元、进步的社会应该包容不同人的不同认同方法、形式。近些年来,内地社会的民粹民族主义情绪冒起,一些人以“爱国”之名对他人的言行进行上纲上线、恶意曲解,把“爱国”异化为收割流量、牟取私利的生意。在此情势下,假若主观色彩较强、难以界定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进入法律实践,难以避免会造成不必要的撕裂,甚至有可能助长民粹民族主义和长官意志。而这无论对于中国正在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事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

现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应公众意见,不再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不失为官民互动的一个积极改变。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从而保障公正执法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过,有声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争议的条款不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能更加有力地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推动法治事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