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中院“垂帘听审”惹议 法治理想怎么照进现实

撰文: 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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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庭审涉嫌“垂帘听审”,引发舆论关注,让不少人担心内地法治建设的成效。综合目前有限讯息来看,事发当日,天峻县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的发回重审案件,不料在休庭时,辩护律师偶然发现海西中院法官(此案原二审审判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疑似通过微信群遥控庭审,并让审判人员对辩护律师“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不用跟他商量”、“打断”。这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两审终审制”。

这件事经曝光后迅速引发法律界的关注。5月13日,海西中院以通报形式作出回应,将矛头指向律师不该引发舆情,并声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所谓“四类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然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分析,即便是“四类案件”,“院庭长的监督都是在合议庭庭审之后,而非庭审进行中”,“这种监督也不能被异化为在个案庭审中直接发号施令”。毕竟,如果原二审法官可以遥控庭审,那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两审终审制”的意义何在?岂非沦为形式?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两审终审制”既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符合法治精神。(新华社)

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然而在现实中,因为各级法院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因为法院的运作受制于各级党委和政府,所以许多人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落实效果存疑。

海西中院疑似“垂帘听审”将一直以来人们的隐忧以尴尬的方式暴露出来。值得追问的是,如果不是辩护律师的偶然发现,那么“垂帘听审”的真相是否不会被揭开?除了微信群遥控庭审之外,在现实中是否有更多违背法治精神的不合理干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推进法治建设,取得许多成绩,但亦有不少问题。已故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在中国,私权始终得不到重视和保障。这种情况下,保护私权就特别重要。私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权力的限制。中国私权受到其他私权的侵犯,总的来说还是好解决。但私权要是受到公权力侵犯,就复杂了。”

江平的说法既道出过去40多年以来在不涉及公权力侵犯的时候中国社会保护私权的重大进步,又间接指出公权力侵犯私权时难以解决的困境。为什么会这样?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院等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蚀,以至于涉及公权力侵犯私权时,司法部门要么“有法不依”,要么“违法不究”。比如,去年底,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轰动一时的“老干部举报县领导被逮捕起诉”事件,之所以能发生,正是因为时任县委书记李贵富凭借个人权势,让本应遵循法律的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沦为他公权私用的工具。

2017年9月6日,河南安阳一留守儿童站在写有遵纪守法等字样的普法宣传标语前。(资料图片)

目前来看,正如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老干部举报县领导被逮捕起诉”事件因为在触发舆情后引来最高检的介入才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海西中院疑似“垂帘听审”事件估计同样只能在更高级别的机构介入调查后才能有公正的解决方案。但问题是,中国社会那么大,不同地方情况不同,如果凡事都只能在引发舆情后等待更高乃至中央机构的介入,是否纠错成本过高?会否让更高乃至中央机构疲于奔命?

法治建设不应该是独自进行的,而应该如日裔美籍学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所言,让法治与国家能力、民主共同构成动态平衡的三角关系,才能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因为有国家能力作为配套条件,法治才能长出“牙齿”,从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为有民主所带来的刚性监督与人民赋权,法治才能有效摆脱公权力的不合理干扰,走出“双标”的泥潭,让公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健康运行。

如果希望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两审终审制”,并有效解决公权力侵犯私权的困境,尽量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离不开高质量的民主体系及其带来的人民刚性监督。只有这样,对公权力的监督才能形成有效的闭环,各级法院和法官才更有动力和条件去追寻法治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