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控制升级】网信办新规衔接《网安法》 罚款最高50万元
十九大即将到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日(2日)发布了今年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列出互联网新闻讯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限制,某类罚则更与《网络安全法》直接衔接,当局最高可处以50万元(人民币‧下同)罚款及关闭相关网站、吊销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新版《规定》将于下月1日实行。
《规定》2005年出台后多次修订,今次的“2017年第1号”主要修订了互联网新闻讯息服务提供者的任职要求、违法处罚金额和手段等。
在互联网新闻讯息服务提供者任职要求方面,《规定》指出提供互联网新闻讯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总编辑,而总编辑应当是中国公民、符合相关条件、要向国家或省级网信办备案等;相关从业人员则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从事采编活动的,应当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罚则与《网络安全法》衔接 最高罚款50万元
违法处罚金额亦大幅加码,部分罚则更直接与《网络安全法》衔接,即互联网新闻讯息服务提供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或“发现违法有害内容不及时依法处置”时,触犯前者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网站也会被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会被吊销;触犯后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则会被处以1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的限制早见于2005年《规定》
必须指出的是,不少媒体都指出最新的《规定》新增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一项,而实情是“互联网新闻的采编业务”由始至终都没有“非公有资本”的份。自2005年版《规定》出台起,只有新闻单位能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最新版《规定》只是重申2005年版的要求。
此外,国家网信办昨日同时发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指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打破了2005年版《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意味着今后跨省、跨地区执法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