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校园暴力犯罪处罚轻? 公安部拟将行政拘留从16岁降至14岁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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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校园暴力事件频生。(新华社)

日前,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当中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岁降低至14岁,引起广泛讨论。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专家:违背长久以来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据《中国妇女报》引述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表示,如果这一修订条款获得通过,犯法的14至16岁青年可被罚最高20天行政拘留,“显然,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是公众强烈不满的‘积极’回应。”

不过,姚建龙并不赞同该条款的修改。他认为《刑法》规定14至16岁青年相对负违法责任、16至18岁青年的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意见稿》作上述修改,相当于取消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在立法技术上是重大倒退,在法理上也缺乏基本的依据。同时亦对中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公然违背,也与国外社会治理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

姚建龙认为,中国目前的确有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对未成年人犯法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这一问题属于顶层设计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非修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措施所能弥补与修正。

他建议尽快开始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点增设和完善具有“提前干预”和“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同时结合普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未成年人违警行为。

应完善未成年人犯法管理体制

另一方面,贵州省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谢树红表示,未满14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处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管制未满14岁,素行严重不良的未成年人,因此应采取相关措施。

他建议可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增加一部分内容“是学生的,由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学校共同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校园暴力事件频频曝光

近年来,内地未成年人犯罪时常在媒体曝光,当中尤以校园暴力引起社会关注。去年年中,西安一名14岁的中二女生小雨(化名)被两名女孩带在一屋苑内,遭三女一男围殴近一小时;山西一名张姓15岁少年在网吧被6名同学殴打长达四小时后死亡。相关事例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深感不满。

是次公安部拟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降低,有不少网民表示认同。有人认为,这是体现法律进步的举措,“如今青少年骄生惯养严重缺失,对我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危害,应该从重从严处惩”;亦有人直言“犯罪就不该分年龄,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校园暴力拘留太轻了”。

未成年人犯法应负上多大法律责任?这问题难以有标准答案。不过相对香港而言,内地对未成年人犯法可称得上“仁慈”。根据香港法例,10岁以上少年犯法,严重者可能需要负上刑事责任。当然,法例也规定,任何10至13岁的儿童都不得被判处监禁;关于14至15岁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适当的处理或惩罚方法,亦不得被判处监禁。另外,对少年罪犯判刑的主要目的,亦是为了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而并非施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