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见人士被指微信诽谤中国领导人被刑拘 律师:批评并非诽谤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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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丽(左)亦是一名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刘艳丽朋友供图)

关注中国抗战老兵境况湖北异见人士刘艳丽上月27日被湖北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以诽谤罪刑事拘留,本月26日,办案单位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刘艳丽。刘艳丽的辩护人,维权律师张磊提交律师意见,认为刘艳丽无犯罪事实,不构成任何犯罪,依法不应当逮捕。

刘艳丽的朋友指,刘被拘留之前曾因追查港澳通行证快件与国保一名徐姓警官发生争执,并将与该警官的对话录音上传上网。过了几日,刘艳丽即被公安局刑拘,理由是诽谤。据悉,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所发送、转发的微信中,有十余条关于毛泽东、周恩来、习近平的内容,办案单位认为这些内容涉嫌诽谤犯罪。

记者通过刘艳丽的好友获取刘朋友圈的截图发现,刘艳丽确实经常对毛泽东、中国的司法、以及贪官提出尖锐批评。由其朋友圈同时可知,刘经常受到国保警察的骚扰。刘艳丽的好友瞿先生告诉记者,刘是一位令人敬重的,有思想的女士。他认为:“不管是谁,都要遵守法律。刘艳丽的遭遇是地方当局打压异见人士,不让他们讲话。我感到十分遗憾。”

刘艳丽的朋友提供的刘朋友圈截图。

刘艳丽的律师张磊指案件还有许多可能性,但他对检察院会否驳回公安局的逮捕申请并不乐观。他指,之前也有类似案件,公安局与检察院事前会先沟通好。但他指,如果刘艳丽因言被捕甚至入狱,那将会是很荒诞的。

张磊的律师意见中写道,与刘艳丽案最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但张磊指,规定中“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构罪要件,也是事实要件,即必须要有“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实施(后果)发生。如果办案单位没有证据证实刘艳丽的言论确实产生了“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后果,仅凭刘发表的言论本身,是不能定罪的。

律师意见中又指,选择批评的方式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温和委婉地批评,也可以辛辣讽刺地批评,如果将某些人听了不舒服的评论、批评都当成诽谤犯罪对待,可能毁灭言论自由。律师意见写道:“自由如果需要十分小心翼翼地才能享有,那其实就是没有自由。”

异见人士刘艳丽是银行职员,刘在朋友圈中提到自己经常被国保骚扰。(刘艳丽朋友供图)

刘艳丽目前被关押在荆门市看守所,张磊曾去看望过她。张磊称刘的情绪相对平和,但就指出,“刘艳丽是一位有稳定家庭的女士,(被刑拘)肯定在精神上是痛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