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寨”品牌面临末日?
内地一些“山寨”品牌的商品,名字及包装等都几可乱真,有时会让消费者真假难辨。不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昨日(4日)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亦已就新法签署主席令,预料可打遏“山寨”歪风,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该法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是针对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完善。当中新法对“山寨品牌”的现象亦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作出以下4种混淆行为。
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
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禁止作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杨合庆指出,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士,将由监督检查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如违法经营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可被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而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则可被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情严重者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新法又对网购上一些制造假好评、假销量的“网络水军”现象作出整治,规定经营者不得付款伪造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达致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据新法规定,案节严重者可被处以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同时又增加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当中列举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操作。
(澎湃新闻网/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