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监察委公布成立以来第一案 “留置”或取代双规成新词汇

撰文: 张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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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山西纪检委网站通报。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是监察委成立以来第一案,而首度使用的“留置”措施也成为一个监察委调查的新词汇。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2017年3月22日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就已经接受组织审查,到4月13日,山西省纪委用了23天左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基本查清了违纪问题。如今,山西省纪委监委已经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由监察委所调查的第一单贪腐问题。(纪检监察之窗)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自此,“留置”措施进入公众视野。

值得关注的是,监察委员可以采取的“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山西省纪委书记任建华当选山西首任监察委主任。(网上图片)

留置一词来源于何处?

翻查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并未发现留置一词。而在人民警察法中,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

留置措施是否会替代双规、拘留和逮捕?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规”;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双规”、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分析认为,“双规”和拘留,应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在可见的将来在已经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之后,监察委与纪委合并后,“双规”说法很可能将消失。

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24-48小时,然而就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来看,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的期限。“双规”期限是和办案期限重合,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至六个月。

留置的场所在哪里?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因此,留置场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执行。而“双规”“双指”的场所多为指定的宾馆、旅店等场所,这种场所模式可能为留置场所继续采用。也有可能,一些地方会建成类似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作为专门的留置场所。

留置期间律师可否介入?

从以往来看,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律师是不能介入的,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律师是可以介入的,那么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律师能否介入呢?有舆论建议,在推进依法治的背景下,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应当允许律师介入。

(综合报道:纪检监察之窗、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