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化干部升迁审核措施 获提拔需党委、纪委书记“双签字”
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曾多次强调要防止“带病提拔”,意指违法违纪的官员干部在未被发现问题下“边腐边升”,得到提拔、升迁甚至重用。
有见及此,北京市出台新措施,强化官员干部升迁的审核过程。当中规定,在提拔干部时不仅要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由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在“意见”上同时签字,还要对违法违记干部的提拔者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近日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干部选拔任用、提拔升迁提出一系列举措。
《实施办法》强调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的直接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拔“人才”时,《实施办法》提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再由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意见”上同时签字,以加强审核。
追究提拔者的责任
同时,《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带病提拔”的“倒查”制度。当中提出,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时,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以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办法》又指出,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连续出现或大范围出现干部“带病提拔”的情况时,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纪委权限再次加强
接照中共官场层级,纪委的级别一般比同级党委低半级,例如省级行政区的纪委书记属副部级,党委书记则属正部级。而纪委的管辖查处权限,限于同级党委按照权限管辖的干部及下级党委管辖的干部的违纪问题,例如地级市的正厅级干部的管理权限属于上级省委,其纪律查处权限也属于上级的省纪委。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委负责。这样的监督体制,使得纪委难以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而去年10月六中全会通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中纪委“垂直管理”,指定由上级纪委主理案件查办和干部提名事宜,同级党委不再主导纪检工作,由此巩固纪委机制以统一事权,去除纪委“被同级领导”的掣肘。
如今北京新推行的《实施办法》,无疑能加强纪委在监察干部提拔方面的权限。虽然不至于令党委和纪委“平起平坐”,但至少能加强纪委对党委人事任用上的监督与制约。